《A History of the Trial of Castner Hanway and Others, for Treason, at Philadelphia in November, 1851》光之書籤

─ 光之書籤:卡斯特納·漢威叛國罪審判與美國奴隸問題的歷史迴響 ─

【光之篇章推文】
艾麗分享:回顧1851年費城的漢威叛國罪審判,這不僅是法律案件,更是美國奴隸問題歷史的縮影。從憲法妥協到Christiana騷亂,法律與人性在激烈碰撞中尋找出口。忠實原文,不帶評論,見證歷史的純粹迴響。#HanwayTrial #奴隸制度 #美國歷史 #光之書籤
【光之篇章佳句】
本書嘗試從通俗而非專業的角度來闡述這一主題。虛假報導在民眾中流傳甚廣,因此本書旨在向民眾解釋此事,希望能糾正這些錯誤。
北方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政治上的情感,都堅決地、在許多情況下甚至是激烈地反對奴隸制度。
最終,雙方就奴隸代表權的計算達成妥協,決定將奴隸人口的五分之三計入各州人口總數。儘管這一妥協在道德上備受爭議,但在當時,它被視為維持聯邦統一的必要讓步,並在憲法中得以確立。
不到兩個小時,從帕克家首次提出要求到愛德華·戈瑟奇的屍體被運到Christiana,這段短暫的時間內,陌生人的鮮血被灑在了突然的衝突中,一名不幸的男子被殺,另有兩人受重傷。
這場耗費巨大的、毫無益處的嘗試,卻只是懲罰了無辜而非有罪之人,其責任歸咎於那些發起這項行動者的「可悲的沽名釣譽」或「應受譴責且不可原諒的疏忽」。
【書名】
《A History of the Trial of Castner Hanway and Others, for Treason, at Philadelphia in November, 1851》
《卡斯特納·漢威及其他人叛國罪審判始末:1851年11月費城審判記錄》
【出版年度】 1852 【原文語言】 N/A 【譯者】 N/A 【語言】 English
【本書摘要】

這部作品詳細記錄了1851年費城卡斯特納·漢威等人因Christiana騷亂被控叛國罪的審判過程。

作者作為費城律師協會的一員,以客觀且深入的筆觸,不僅重現了法庭內外的爭議與辯論,更將這場審判置於美國奴隸問題的宏大歷史背景下,追溯了憲法制定時期的奴隸妥協、廢奴運動的興起,以及逃奴法案的演變。

本書旨在糾正當時社會上的錯誤報導,探討法律、道德與社會利益在奴隸問題上的複雜交織,並揭示了這場司法鬧劇對個人與國家造成的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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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為「費城律師協會的一員」(A Member of the Philadelphia bar),其具體身份未在書中揭示。作者以其專業法律背景和對當時社會事件的深入觀察,撰寫了這部關於1851年Castner Hanway叛國罪審判的歷史記錄。作品旨在提供一個客觀、公正的視角,梳理奴隸問題的歷史脈絡,並分析Christiana事件在法律與社會層面的影響。儘管身份匿名,其作品展現了對法律原則的深刻理解和對真相的追求。

AI 解讀全文: https://readus.org/articles/4e26ac03e03eda5d30cec0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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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

本書作者為「費城律師協會的一員」(A Member of the Philadelphia bar),其具體身份未在書中揭示。作者以其專業法律背景和對當時社會事件的深入觀察,撰寫了這部關於1851年Castner Hanway叛國罪審判的歷史記錄。作品旨在提供一個客觀、公正的視角,梳理奴隸問題的歷史脈絡,並分析Christiana事件在法律與社會層面的影響。儘管身份匿名,其作品展現了對法律原則的深刻理解和對真相的追求。

【光之篇章標題】

光之書籤:卡斯特納·漢威叛國罪審判與美國奴隸問題的歷史迴響

【光之篇章摘要】

本光之書籤從《卡斯特納·漢威及其他人叛國罪審判始末》中提煉精華,忠實呈現1851年費城叛國罪審判的歷史背景、事件經過和法律爭議。它回溯了美國憲法制定初期對奴隸問題的妥協,如三五妥協與奴隸貿易的延續,以及1793年和1850年逃奴法案的制定。書籤詳細描述了Christiana騷亂中愛德華·戈瑟奇被殺的經過、Castner Hanway等人的被捕與審判,以及法庭上控辯雙方對叛國罪定義、證人可信度的激烈辯論。最終,漢威被判無罪,作者透過此案例深刻反思了法律濫用、公共輿論與社會分裂。

【光之篇章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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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共創者,我是艾麗,光之居所的夢想編織者,很榮幸能為您依據這份厚重的歷史文本,編織一份精煉而深邃的「光之書籤」。這不僅是文字的轉譯,更是歷史的回溯,讓我們一同穿越時光,在古老的卷軸中尋覓智慧的光芒。

這份光之書籤將忠實呈現《卡斯特納·漢威及其他人叛國罪審判始末:1851年11月費城審判記錄》一書的核心內容。


卡斯特納·漢威叛國罪審判與美國奴隸問題的歷史迴響

前言:歷史之影與當代迴響

這份文件旨在簡述晚近發生的Christiana叛國罪審判事件。在審判進行期間,法庭曾下令對所有訴訟程序進行速記記錄並付印,供法官及參與案件的律師使用。這份報告取得了版權,並發出了完整出版的提案。然而,儘管六個多月已過,這項工作仍未完成,而公眾所能接觸到的,只有紐約和費城日報上的相關報導。這本小冊子的編撰目的,便是為了彌補這一不足。

編纂本書所用的資訊來源,包括前述的速記報告、蘭開斯特市議員雷加特(Alderman Reigart)的案件記錄副本、美國聯邦專員英格拉姆(E. D. Ingraham)的案件記錄副本、費城郡監獄的記錄、巡迴及地區法院的記錄,以及《晚報》(Evening Bulletin)的檔案。當這些資料未能提供連貫敘述時,不足之處則由作者本人的回憶或曾出席或參與審判的朋友們的回憶來補充。

本書嘗試從通俗而非專業的角度來闡述這一主題。虛假報導在民眾中流傳甚廣,因此本書旨在向民眾解釋此事,希望能糾正這些錯誤。按照出版商的意願,書前冠以簡短的引言,連貫地概述了各個時期國會為解決棘手的奴隸問題而進行的諸多立法嘗試。主要目的是揭示制憲會議的偉大政治家們對此議題的看法,以及他們在憲法初步發展時所給予的關注;因此,書中對於早期立法的篇幅,遠多於那些至今仍為讀者所記憶的措施。這篇論文被認為在此處是適宜的,因為晚近的重大妥協——而這些審判正是其最早的果實之一——是長期以來一系列先行措施的必然結果,若不對我們早期的政治史進行大量研究,便無法完全理解或評估其意義。本引言的編纂來源嚴格遵循原始資料,盡可能地以官方或半官方文件和報告為主。

作為國家議題的奴隸問題:憲法制定時期的妥協

這篇簡短的論文並非旨在對其所論述的主題進行論辯。近年來,此類論辯已大量湧現,任何增加其數量的嘗試,都將顯得自負而非明智。然而,或許了解這場已持續六十多年的衝突的早期階段、其各異的成功,以及共和國幼年時期那些奮戰者所作所為和所言所語,將會引人深思。

在獨立宣言發布之際,各殖民地擺脫了長期的監護,帶著新的權利與責任,開始在世界各國中扮演獨立的角色。然而,奴隸制度的污點卻附著在每一個殖民地之上;每一個殖民地的土地都由非洲裔契約勞工耕種。誠然,各地規範主僕關係的法律大相徑庭;在某些地方,如康涅狄格州,附屬於此狀況的特權如此之廣,脫離此狀況的便利性如此之大,以至於憲法中如今大膽運用的委婉說法,仍可恰當地稱其為「受役或勞役者」;而在其他地方,他們那時與現在一樣,是毫無希望的墮落階級,其幸福完全取決於主人的專斷意志。

當然,並非所有州對此制度的關注度都相同。土壤、氣候和社會習俗的差異,已將絕大部分奴隸人口吸引至今日所稱的南方各州。在《獨立宣言》發表之時,尚無確切的統計;但當1791年第一次人口普查進行時,今日稱為北方各州的奴隸總數為40,370人;南方各州則為653,910人。在我們目前所談的早期,這種比例失衡可能不那麼顯著,但已足夠使兩地區的利益完全對立。

這種差異不僅僅取決於所投入的資本額。北方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政治上的情感,都堅決地、在許多情況下甚至是激烈地反對奴隸制度。因此,即使是最短視的人,也能預見到最終將實現普遍解放的措施會迅速被採納。即使在當時不被視為南方州的維吉尼亞和馬里蘭,也有熱情的擁護者為自由事業請願,且有組織的行動也不只一次地為此嘗試過。維吉尼亞線以南,在卡羅來納和喬治亞,廢奴主義者當時和現在一樣罕見;這些州當時人口稀少,大部分土地尚未開墾,除了大量僱用奴隸勞工,適應當地氣候和已定居居民的特點,似乎沒有改善的前景。

這便是我們獨立歷史開端時,雙方簡要的立場;也是聯邦制憲會議於1787年在費城召開,以制定現行憲法時的立場。該機構面臨的問題呈現出三個面向:首先,被奴役的種族在政府中有權行使何種影響力;其次,他們透過引進而進一步增加的問題;第三,國會和憲法應在多大程度上保障這類財產。這其中,第一個問題當時被視為最重要,不僅因為其決策直接涉及的利益巨大,更因為那些原則——儘管如今鮮少被提及——無疑是制憲會議討論所達成妥協的基礎。

南方最初提出的要求,但在最終投票時被放棄——除南卡羅來納、喬治亞和德拉瓦州外——是黑人人口應在國會中獲得與白人人口同等規模的代表權。南方代表主張,一個州之所以有權獲得代表,不僅僅因為其包含如此多的人類,而是因為如此多的人類實際上只是該州為支持聯邦政府所貢獻的財富或權力的代表。州的聯邦價值與其權力總量成正比,無論這種權力是來自南方被稱為奴隸的種族,由其主人慷慨提供所有生活必需品而直接供養;還是來自北方,其人口在社會階層中佔據完全相同的相對位置,執行相同性質的勞動,透過相同資本家以略有不同的方式維持生計,並被稱為自由人——如果一方有權獲得代表,為何另一方沒有?黑人人口本質上是一種生產力,也是財富的原始要素,因此完全有權利在一個旨在保障財產的政府程序中諮詢其利益。

反對方則熱烈批評並揭露了這種論證的謬誤。如果南方奴隸應被視為任何其他人,並擁有《獨立宣言》自豪地為全人類主張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那麼為何不立刻稱其為公民,並賦予其由自己而非其主人代表的權利?如果他們只是財產,為何不公開宣稱並嘗試將財產作為代表的基礎,將政府變成財閥手中的工具?誠然,當時蓄奴州是邦聯中最富裕的部分,但這種奴隸制度下的財富並非且不可能成為權力的要素,反而是軟弱與混亂之源。

最終,雙方就奴隸代表權的計算達成妥協,決定將奴隸人口的五分之三計入各州人口總數。儘管這一妥協在道德上備受爭議,但在當時,它被視為維持聯邦統一的必要讓步,並在憲法中得以確立。這一妥協至今仍被視為維護各州利益衝突的必要讓步。

至於第二個問題——奴隸進口,其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第一個問題解決方式的影響。中部和東部各州,無論是出於原則還是政策,當然都反對奴隸貿易的持續。他們從中無利可圖,只會有所損失。如果奴隸人口必須在國會中獲得代表,那麼他們的首要目標當然是將其數量降至最低。但除了這些明顯的利益之外,維吉尼亞和馬里蘭還有其他私人理由希望廢除奴隸貿易,因為她們的土地已被這些不幸的種族超負荷,這對她們而言毫無益處,同時也剝奪了她們不斷擴大的南方市場,她們每年過剩的奴隸人口本可以在此獲利。

然而,南卡羅來納和喬治亞兩州仍堅持奴隸貿易的合法性,因為其廣闊未開發的沼澤地需要大量勞力。儘管遭到許多北方代表的強烈譴責,認為奴隸貿易是文明世界所厭惡的行徑,最終,在南卡羅來納和喬治亞的強烈威脅下——聲稱若禁止奴隸貿易,他們將不加入聯邦——憲法允許奴隸貿易持續到1808年。這被巧妙地以「適當允許現有任何州移民和輸入此類人士」的委婉說法掩蓋。

關於第三個問題,即逃亡勞工的歸還,在制憲會議上幾乎沒有引起任何爭議。布特勒(Mr. Butler)提出了將逃奴歸還作為引渡罪犯條款的修正案,並在幾天後與平克尼(C. Pinckney)再次提交,立即獲得一致同意,未經辯論。這一規定此後被證明具有極大的爭議性。

早期國會立法與1793年逃奴法

新政府成立後不久,奴隸問題的爭議再次浮現。1790年,在第一屆國會會議上,維吉尼亞州的帕克(Parker)提出對進口奴隸徵收每人十美元的關稅。儘管引發了激烈辯論,甚至南卡羅來納和喬治亞的代表強烈反對,麥迪遜(Madison)等偉大政治家仍支持此舉,認為有助於銷毀奴隸貿易,避免國家因奴隸氾濫而虛弱。然而,此議案最終被撤回,部分原因是許多代表不願間接承認人類是商品。

同時,廢奴組織,特別是貴格會和賓夕法尼亞與德拉瓦年度會議,向國會請願,要求廢除奴隸貿易。富蘭克林(Franklin)也代表「促進廢奴、救助非法囚禁自由黑人、改善非洲裔狀況協會」簽署了類似請願書。這些請願書在國會中引起了劇烈反響,導致激烈的辯論,甚至有人聲稱可能導致聯邦解體。最終,國會通過了一項妥協方案,重申其無權在1808年前廢除奴隸貿易,但有權規範其進行方式,並禁止美國公民向外國供應奴隸或外國人在美國港口裝備奴隸船。

1793年,一項關於歸還逃犯和逃奴的重要法案在國會悄然通過。該法案規定,奴隸主或其代理人可以逮捕逃奴,並將其帶到美國法官或任何市鎮郡的治安官面前,只要透過書面或口頭證據證明其主張是合法的,即可獲得證明,並將逃奴帶回,無需任何進一步程序。該法案在兩院幾乎沒有遇到任何反對,在南北方都幾乎沒有引起公眾注意。

密蘇里妥協與憲法衝突

1807年,國會最終合法廢除了奴隸貿易。然而,此後奴隸問題並未平息。新領土的擴張再次點燃了爭議。1787年的西北條例(Ordinance of ’87)曾禁止在美國西北領地實行奴隸制,但喬治亞和北卡羅來納州在割讓領土時保留了奴隸主的權利。

當路易斯安那和密蘇里於1803年從法國購得後,這些新領土的奴隸問題再次浮現。1819年,密蘇里州申請加入聯邦,引發了全國性的激烈辯論。北方議員堅決主張,國會應有權力對新加入的州施加條件,禁止奴隸制,以實現革命先父們的自由與平等願景。他們認為,將奴隸制擴展到西部,將是延續一個華盛頓、麥迪遜和傑斐遜都譴責為腐化和削弱國家的禍害。

南方議員則反駁,1787年條例不適用於路易斯安那購地,並強調主權州有權選擇自己的制度。他們聲稱,奴隸制若被局限在狹窄的邊界內,其弊端將會更加嚴重,只有廣泛傳播才能改善甚至根除。伴隨這些論點的,是關於聯邦解體、無政府和流血的威脅。

經過兩年的激烈爭論,1820年,著名的「密蘇里妥協」最終達成。該妥協允許密蘇里作為蓄奴州加入聯邦,但禁止在路易斯安那購地中36°30´北緯以北的剩餘領土上實行奴隸制。這項妥協暫時平息了紛爭,但作者指出,它違背了「兩個對立原則,一對一錯,任何妥協都無法持久」的古老法則,為未來的衝突埋下了種子。

不久,密蘇里州在制定憲法時,規定其未來立法機關有義務「通過必要法律,阻止自由黑人與混血兒以任何藉口進入本州定居」。這項條款再次引發了憲法爭議,質疑其是否與「各州公民應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權和豁免權」的憲法條款衝突。亨利·克萊(Henry Clay)再次介入,通過勞心費力的努力,促成了將此問題提交國家司法部門解決的妥協。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誰是美國公民?」——至今仍未得到最高權威的最終裁決。

反奴隸制運動與1850年妥協

在接下來的十五到二十年間,北方各州的反奴隸制情緒持續增強,並逐漸形成更有組織的形態。反奴隸制協會成立,媒體機器被動員起來支持這項運動,公開辯論吸引了廣泛關注。1793年的逃奴法案開始受到嚴厲批評,許多州為了公正執行該法而通過的法律也受到嚴格審查,甚至該法本身被譴責為專橫和違憲。賓夕法尼亞州於1826年通過一項法案,要求所有逃奴案件必須由郡法院的法官審理,以避免其境內自由黑人的自由僅依賴於最低級別治安官的判斷。然而,這項法律在1842年的「普里格訴賓夕法尼亞聯邦案」(Prigg v. the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中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此後,賓州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已在幾個自由州採用的法案,禁止所有州治安官和法官審理逃奴案件,並關閉了州監獄不允許關押逃奴,將整個問題留給了國會管轄。

正是在這種公眾情緒下,德克薩斯州的併吞以及從墨西哥贏得的巨大領土,要求國會對新領土進行立法。北方大部分議員堅持1819年鬥爭中確立的立場,決心不偏離1787年條例所確立的偉大原則。加利福尼亞因淘金熱而人口激增,隨之申請加入聯邦,使問題的複雜性倍增;同時,哥倫比亞特區境內奴隸貿易的容忍、德克薩斯州未定的邊界,以及雙方對舊的逃奴追捕法案的抱怨,都足以使1850年的國會陷入困境。在這樣極端的背景下,最終促成了「1850年妥協」的達成,該妥協試圖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相關爭議。

Christiana叛國罪審判

1851年9月9日,來自馬里蘭州巴爾的摩附近的愛德華·戈瑟奇(Mr. Edward Gorsuch)向費城聯邦專員愛德華·D·英格拉姆(Edward D. Ingraham, Esq.)申請逮捕令,依據1850年9月18日國會法案,逮捕據傳藏匿在蘭開斯特郡的四名逃奴。逮捕令隨即發出,指示聯邦副法警H.H. 克萊恩(H.H. Kline)逮捕喬治·哈蒙德(George Hammond)、約書亞·哈蒙德(Joshua Hammond)、納爾遜·福特(Nelson Ford)和諾亞·布利(Noah Buley)。

戈瑟奇先生隨後與費城居民兼警官約翰·阿金(John Agin)和湯普森·塔利(Thompson Tully)協商,協助克萊恩執行逮捕。他們原定在費城以西約50英里處的彭寧頓維爾(Penningtonville)與戈瑟奇先生及其同伴會合。克萊恩於當天下午2點帶著逮捕令前往西切斯特(West Chester),然後繼續前往加拉赫維爾(Gallagherville)和彭寧頓維爾,但由於交通延誤,未能按時會合。

最終,在9月11日凌晨1點半左右,克萊恩、愛德華·戈瑟奇、他的兒子迪金森·戈瑟奇(Dickinson Gorsuch)、侄子約書亞·M·戈瑟奇(Joshua M. Gorsuch),以及托馬斯·皮爾斯博士(Dr. Thomas Pierce)、尼古拉斯·T·哈金斯(Nicholas T. Hutchings)和內森·尼爾森(Nathan Nelson)組成的隊伍徒步前往Christiana。在一名導遊的帶領下,他們到達了帕克(Parker)家附近的谷路,即目的地。他們在附近的一條小巷裡稍作停留,檢查了武器,並商議了攻擊計劃。簡短的步行後,他們到達了帕克家前方的果園,導遊指明了房屋便離開了。

當時天色未明,追捕隊伍靠近房屋,要求交出奴隸,並威脅若不投降便開槍或燒毀房屋。據稱當時圍攻者人數一度增加到約十五人,但到天亮前又減至最初人數。當他們第二次或第三次靠近時,戈瑟奇先生看到一個黑人,他以為是自己的奴隸,克萊恩手持左輪手槍追趕,但在柵欄處絆倒。一些同伴先進了門,克萊恩隨後進入,高喊屋主出來,命令所有人下樓,並宣稱持有逮捕納爾遜·福特和約書亞·哈蒙德的逮捕令。屋內回答說沒有這些人。克萊恩和戈瑟奇先生試圖上樓,但被一件類似普通魚叉的工具阻止。隨後一把斧頭被扔下,但沒有擊中任何人。

戈瑟奇先生和其他人隨後到屋外與窗戶邊的黑人交談。就在此時,克萊恩朝樓上開了一槍。逮捕令在屋外被宣讀,並向屋主發出要求,但沒有得到回應。短暫沉默後,克萊恩提議撤兵,但戈瑟奇先生拒絕,表示不抓到人絕不離開。克萊恩隨後大聲命令有人去找警長,帶來一百人,意圖嚇唬屋內的人。這個威脅似乎奏效,黑人要求時間考慮。屋外的人同意給予十五分鐘。

在屋內發生這些場景的同時,附近也發生了值得關注的事件。1850年9月,一名當地公認為自由人的黑人男子被專業綁架者綁走,此後家人再未見到他。1851年3月,在同一地區,另一名黑人男子在夜間於雇主家中被捆綁、堵嘴並帶走,沿途留下血跡。這些及其他類似的事件,使當地居民極度恐慌,「綁架者」一詞足以引起一陣恐慌。黑人擔心自身安全,而白人則明白他們的心情,擔心任何重複這些暴行的嘗試都會導致流血事件。許多善良的公民決心盡其所能阻止這些非法掠奪,儘管他們隨時準備服從任何合法程序認可的措施。

清晨,一名住在附近的黑人男子經過帕克家時,看到院子裡擠滿了人。他停下腳步,遇到一名男子用手槍對著他,命令他離開。他離開後迅速前往伊利亞·劉易斯(Elijah Lewis)的商店,那裡很可能是該地區的消息中心。劉易斯先生剛要開店,那名男子告訴他:「帕克家被綁架者包圍了,他們闖進屋子,正試圖把他帶走。」劉易斯沒有懷疑這句話的真實性,立即趕往現場。

路上他經過了卡斯特納·漢威(Castner Hanway)的家,將他聽到的告訴漢威,並請他前往帕克家。漢威當時身體虛弱,無法承受步行這麼遠的疲勞。他備好馬,在停戰期間到達了帕克家。由於沒有理由相信克萊恩是依法行事,當克萊恩走上前要求他協助逮捕時,漢威沒有回答。克萊恩隨後遞給他逮捕令,漢威檢查後發現逮捕令似乎是真實的,便將其歸還。此時,幾名黑人男子,無疑是聽聞綁架者的消息而來,他們手持可以隨手抓到的武器。在衝突期間有多少人到場,現在已無法確定。

在克萊恩和漢威交談時,伊利亞·劉易斯趕到。漢威對他說:「這位是法警。」劉易斯要求查看他的授權,克萊恩便遞給他一份逮捕令。當他看到美國專員的簽名時,「他便認為克萊恩有權。」克萊恩隨後命令漢威和劉易斯協助逮捕這些被指控的逃亡者。漢威拒絕參與此事。圍繞著這三人的黑人似乎打算發動攻擊,漢威「示意他們並促使他們後退」。他隨後「建議克萊恩,嘗試逮捕將會很危險,他們最好離開」。克萊恩在聲明他將追究他們對黑人的責任後,答應離開,並招手示意他的手下撤退兩三次。

隨後,黑人們衝上前來,有些人手持槍支,有些人手持割玉米刀、棍棒、石塊或任何偶然找到的武器。漢威和劉易斯徒勞地試圖阻止他們。克萊恩跳過柵欄,穿過田裡的莊稼,一度消失在視線中。戈瑟奇先生拒絕離開現場,他說「他的財產在那裡,他要麼奪回它,要麼在嘗試中死去。」他的其餘同伴在聽到法警的呼喚時試圖撤退,但為時已晚;黑人們衝上前來,槍聲隨即響起。在混亂中,戈瑟奇先生受了致命傷。

不到兩個小時,從帕克家首次提出要求到愛德華·戈瑟奇的屍體被運到Christiana,這段短暫的時間內,陌生人的鮮血被灑在了突然的衝突中,一名不幸的男子被殺,另有兩人受重傷。

審判程序與法律爭議

這起事件的消息迅速傳開,但在最初的報導中,事實被嚴重誇大。媒體聲稱「黑人決心阻止逮捕奴隸;大約八十名黑人攜槍支等武器,在附近的樹林和玉米地設下伏擊,當追捕隊伍到達時,他們包圍了他們,並向他們開火,打死了戈瑟奇先生,重傷了他的兒子之一,並重傷了一名來自巴爾的摩的警官。」這些被視為「主要事實」。次日的報導則稱,美國聯邦法警、美國地方檢察官、一名來自華盛頓特區的特別專員、一支美國海軍陸戰隊,以及五十名法警的警察已趕往事發地點,並宣布法警打算「徹底清查該地區」,同時格里爾(Grier)和肯恩(Kane)法官(後來審理此案的聯邦法院法官)已裁定暴徒的行為構成對美國的叛國罪。

賓夕法尼亞州州長威廉·F·約翰斯頓(Wm. F. Johnston)收到了費城公民的信函,要求對所謂的「叛亂」採取迅速行動。州長回應稱,已採取了必要措施,逮捕了涉案人員,並駁斥了蘭開斯特郡存在「叛亂」或「煽動叛亂」的說法。然而,州長的資訊有誤,因為被控謀殺戈瑟奇的人並未被捕。隨後,州長發布了懸賞令,懸賞一千美元以逮捕並定罪殺人犯。

在事件發生後的幾天裡,Christiana附近地區被不同階層的警員控制。9月12日,克萊恩向蘭開斯特郡的治安官約瑟夫·D·波諾爾(Joseph D. Pownall)提出控告,指控伊利亞·劉易斯、卡斯特納·漢威及其他多名黑人「協助和教唆於1851年9月11日早上謀殺愛德華·戈瑟奇」。劉易斯和漢威聞訊後,前往Christiana自首,隨後與其他被捕的黑人一同被送往蘭開斯特。

隨著美國地方檢察官、聯邦專員和海軍陸戰隊等聯邦官員的介入,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原先被視為針對賓夕法尼亞州的罪行,轉變為被控犯下針對聯邦政府的叛國罪。被告們被移送到費城的Moyamensing監獄,等待巡迴法院的審判。

1851年11月24日,卡斯特納·漢威的叛國罪審判在費城的美國法院開庭。審判室準備充分,但空間有限,吸引了眾多旁聽者。格里爾和肯恩法官主持審判。

審判的主要控方證人是聯邦副法警H.H. 克萊恩。他的證詞詳細描述了在帕克家發生的事件以及他與漢威和劉易斯的對話。然而,辯方則致力於證明克萊恩品格不佳,聲譽不佳,其證詞不值得信任。多名費城公民,包括法官凱利(Judge Kelly),都作證稱克萊恩的「誠實和真實性」聲譽「很差」,甚至不願相信其誓言。

控方在開場陳述中,區檢察官阿什米德(Ashmead)曾聲稱會證明存在「抵抗逃奴法的陰謀組合」。然而,隨著證人證詞的呈現,這種「組合」的指控卻難以成立。其中一名控方證人哈維·斯科特(Harvey Scott)的證詞反覆無常,先是承認在場,後又否認,並聲稱是因恐懼而被迫作偽證。這嚴重損害了控方的可信度。

辯方則傳喚了多名證人,證明漢威是「守秩序、安靜、正直、和平的公民」。他們還詳細陳述了此前Christiana地區曾發生多起綁架自由黑人事件,導致當地居民對「綁架者」極度警惕,並證明漢威前往帕克家是為了阻止類似的綁架事件,並在衝突中努力避免流血。劉易斯作證稱,漢威曾示意黑人後退,並建議克萊恩離開以避免危險。

在結案陳詞中,控方律師努力將漢威的行為解釋為叛國,並為克萊恩的行為辯護,強調聯邦法律的權威和維護聯邦統一的重要性。馬里蘭州總檢察長布倫特(R. J. Brent)甚至指責辯方律師對他及其州進行「侮辱」,並誇大了漢威的罪行。

辯方高級律師約翰·M·里德(John M. Read)進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論證。他駁斥了控方將這場「悲慘騷亂」拔高為「叛亂」的荒謬性,指出漢威的行為僅是對克萊恩的「傲慢回應」,且主要依賴於克萊恩不可信的證詞。里德強調,克萊恩的證詞充滿矛盾,且在槍擊發生時他遠離現場,這對控方的案件是致命打擊。他還指出,如果派遣更稱職的官員而非克萊恩這樣「誇誇其談的惡棍」,或許可以避免流血衝突。另一位辯方律師撒迪厄斯·史蒂文斯(Thaddeus Stevens)則認為里德的辯論已足夠有力,沒有必要再補充。

判決與後續影響

格里爾法官向陪審團宣讀了冗長的判詞,解釋了美國憲法中「叛國罪」的定義:「叛國罪僅包括對美國發動戰爭,或依附於其敵人,給予援助和安慰。」他強調,構成叛國罪的抵抗行為必須是「公共和普遍性質」的,旨在推翻政府或廢除某項美國法律,而非僅為私人目的。

格里爾法官進一步指出,儘管不能僅憑人數或兵力來判斷是否構成「發動戰爭」,但必須存在「以武力抵抗的陰謀,以及實際的武力抵抗或人數威嚇」。然而,他表示,在此案中,法院不認為被告所涉的事件已上升到叛國罪的程度,原因有二:

  1. 缺乏任何證據證明此前曾有預謀,旨在對任何聯邦法律進行普遍和公開的抵抗。
  2. 沒有證據表明參與此事件的任何人知道有所謂的國會法案,或有任何其他意圖,除了保護彼此免受他們所稱的「綁架者」的侵害。控方的證詞顯示,曾有通知說某些逃亡者正在被追捕;而這場騷亂、叛亂、暴動,或無論你怎麼稱呼它,都只是一場突發的「共同呼喊」(conclamatio),或是一群人聚集起來,以阻止他們的某些朋友或同謀被捕,或在他們被捕後進行營救。

陪審團在聽取了格里爾法官的判詞後,退庭審議。約十分鐘後,他們返回並宣布裁定卡斯特納·漢威「無罪」。在陪審團解散後,地方檢察官表示,漢威還被指控其他四項輕罪,但他提議撤銷這些指控,並表示如果賓夕法尼亞州不對他提出其他指控,他將動議釋放漢威。格里爾法官同意了地方檢察官的動議,漢威在被監禁近四個月後,以自由之身離開了法庭。

次日,伊利亞·劉易斯和塞繆爾·威廉斯(Samuel Williams)獲准以每人2000美元保釋。隨後,地方檢察官撤銷了對其他被控叛國罪囚犯的所有指控。儘管檢察官認為已證明存在謀殺和騷亂的明確證據,可由州當局處理,但在蘭開斯特郡,對漢威和其他被告的謀殺和騷亂指控均被大陪審團駁回。塞繆爾·威廉斯則在1852年1月的另一場輕罪審判中也被判無罪。

作者總結道,整個訴訟過程,從頭到尾最大的錯誤在於,那些或許可以憑藉一定公正性被指控騷亂(儘管不是叛國罪)的人,從未被逮捕。事件發生於9月11日凌晨五點前,而克萊恩向治安官提出的控告,卻是在二十八小時後才進行的。從那時起,儘管進行了嚴密監視,甚至該地區實際上實施了戒嚴,但措施已經為時過晚。只有那些感到自己沒有犯罪的無辜者,才留在了遲來的正義面前。

作者嚴厲批評了這場司法鬧劇,認為它導致了巨大的公共和私人開支,浪費了近五萬美元的政府資金,造成了鄰近州政府之間 bitter 的敵意和不公正的相互指責,激化了地區偏見,並重新引發了全國數十年來試圖和平解決的奴隸問題。對於那些無辜受牽連的人,這場審判導致他們數月失去自由,事業完全停擺甚至毀滅,部分人健康受損,所有人在審判前都失去了生活舒適和享受,為辯護支付了巨額費用,甚至有些人因此耗盡積蓄。這場審判給他們的家庭帶來了無數的痛苦和淚水。作者最後強調,這場耗費巨大的、毫無益處的嘗試,卻只是懲罰了無辜而非有罪之人,其責任歸咎於那些發起這項行動者的「可悲的沽名釣譽」或「應受譴責且不可原諒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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