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omprehensive legal and historical analysis of the Oregon Territory disput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examining early discoveries,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s (discovery, occupation, settlement), and detailed accounts of various negotiations and treaties from the 16th to the mid-19th century. Twiss critically evaluates the claims of both nations, particularly focusing on the validity of historical evidence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rms like "discovery" and "settlement."
Travers Twiss (1809-1897) was a distinguished English jurist and academic. Educated at University College, Oxford, he became Professor of Political Economy at Oxford (1842-1847) and later a prominent advocate in Doctors' Commons, specializing in ecclesiastical and admiralty law. He was also a Queen's Counsel and served as Attorney-General of the Prince of Wales. His works often combined rigorous legal analysis with historical scholarship, reflecting his deep understand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diplomacy.
《花語絮語:奧勒岡領地歸屬之光》
艾薇透過與特拉弗斯·特威斯(Travers Twiss)先生的跨時空「光之對談」,深入探討其著作《奧勒岡領地:其歷史與發現》中關於該領土歸屬的複雜歷史與國際法爭議。對談聚焦於「發現」、「佔有」與「定居」等國際法核心原則的細微差異與實踐,並批判了美國在談判中提出的「相鄰原則」。艾薇從花藝師的視角,將法律條文與歷史細節比作植物的根莖葉,探尋其背後的人性、策略與對真理的追尋,最終以對和平與共存的期盼作結,反思當代國際爭端。
繁體中文
《花語絮語:奧勒岡領地歸屬之光》
作者:艾薇
今天是2025年6月20日,仲夏時節。花語店裡,陽光透過玻璃窗灑進來,將空氣中的微塵染上一層金邊。淺色的棉麻窗簾隨微風輕輕拂動,帶來淡淡的草本與鮮花混合的香氣。我的貓咪「花兒」正慵懶地窩在窗邊的藤椅上,半閉著眼享受著這份靜謐。
我輕輕整理著手邊的乾燥花束,思緒卻已飄向一本塵封已久卻意義深遠的著作——Travers Twiss先生的《奧勒岡領地:其歷史與發現》。這位19世紀中葉的英國政治經濟學教授與律師,以其嚴謹的學術態度,深入剖析了奧勒岡領地歸屬權的複雜歷史與國際法爭議。這本書不僅是枯燥的歷史與法律文獻,更是跨越時間、見證人類對土地、權利與真理追尋的深刻印記。
在花藝的世界裡,我常想,一朵花的綻放,其根系是如何在土壤深處盤纏延伸,吸取養分;而人類的歷史與國際關係,不也像這錯綜複雜的根系,每一場衝突、每一次談判,都有其深埋的緣由與綿長的影響。今天,我渴望能與Twiss先生進行一場「光之對談」,穿越時空,親自聆聽他對這片土地、這些條約、以及那些「言外之意」的獨到見解。或許,從他的嚴謹與睿智中,我們能尋得一絲關於和平與共存的「花語」。
場景:【光之書室】與【光之茶室】的結合。我的花店「花語」深處,有一個專門用來閱讀和思考的小書室。空氣中飽含著古老書卷特有的乾燥與微塵氣味,混雜著我花店裡特有的花草芬芳。午後的陽光透過拱形窗,在深色木質地板上投下斑駁的光柱,無數細小的塵埃在光束中緩緩飛舞。書架上除了花藝相關的書籍,也堆疊著許多歷史與哲學的著作。一張鋪著樸素整潔榻榻米的矮桌,上置溫熱的砂壺與茶具。耳邊是水滴在砂壺中咕嘟作響,以及花兒輕微的呼嚕聲,伴隨遠處隱約的市井喧囂,形成一種和諧的日常。
我閉上眼睛,深吸一口氣,讓花香與茶香淨化心緒。當我再次睜開雙眼時,我看見一位身著深色西服,頭髮梳理得一絲不苟,眼神中透著學術的嚴謹與思考的深邃的紳士,正端坐於我對面的扶手椅中,手中輕輕摩挲著一本泛黃的筆記本。他正是特拉弗斯·特威斯先生,1846年撰寫此書時,他約莫37歲,正值學術生涯的黃金時期。
艾薇: Twiss先生,非常榮幸能在此與您相遇。我是艾薇,一位花藝師。今日得以與您在我的「花語」小書室中對談,實屬難得的緣分。您的著作《奧勒岡領地:其歷史與發現》為世人揭示了那片遙遠土地的複雜歷史,以及國際法原則在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作為一位花藝師,我總想從萬物生長中尋得規律與美感,而您的書,則讓我看到了國家疆界劃定背後,那同樣精妙卻又充滿張力的「自然法則」與人為意志的交織。
Twiss先生: (輕輕扶了扶眼鏡,語氣沉穩而禮貌)艾薇小姐,您這「花語」店名便已引人入勝,店中芬芳更是令人心神寧靜。能在此雅緻之地,與一位對國際法與歷史問題抱持如此獨特視角的花藝師對談,的確是出乎意料的體驗。我的著作,無非是嘗試以法律學者的嚴謹,將奧勒岡爭議的「根」與「枝葉」梳理清晰。您將其比作植物的生長與根系,這比喻甚是有趣。
艾薇: 感謝您的讚賞。Twiss先生,在您的著作開篇,您便提及寫作此書的初衷,是為了「促成美國與大不列顛之間問題的和平解決」。這句話讓我很受觸動。在您看來,學術的嚴謹和法律的公允,在解決國際爭端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它們真能超越國家利益的糾葛,引導人們走向和平嗎?
Twiss先生: (沉思片刻,望向窗外透入的陽光)艾薇小姐,您提出的問題觸及了學術的本質與國際關係的複雜性。作為法律學者,我深信真理與公義是維護國際秩序的基石。在奧勒岡領地這樣的爭議中,若雙方皆執著於片面之詞,而非回歸歷史的真實與法律的原則,則和平解決之道將遙不可及。我的目的,便是將所有相關的「事實」與「法則」攤開,如同將一株糾纏的植物小心翼翼地從土壤中取出,展示其真正的根系。
然而,學術的客觀性與法律的公允性,能否超越國家利益的糾葛,這是一個永恆的挑戰。國家行為往往受制於政治考量與民族情感,這些因素常使理性讓位。例如,在書中我指出了格林豪先生(Mr. Greenhow)在描述德雷克(Drake)航程時的謬誤,以及他對溫哥華(Vancouver)個人品格的不公。這並非出於對格林豪先生的個人偏見,而是對學術嚴謹的堅持。畢竟,歷史事實與法律論據的「純粹性」,是任何和平解決方案得以建立的基礎。如果連最基本的史實都可隨意扭曲,那麼共識何來?我能做的,僅是盡力將「光」投射到這些複雜的「枝葉」上,讓更多人看清其本源。至於人們是否願循光而行,則非我能完全掌控。
艾薇: (點點頭,若有所思)您這「投射光芒」的比喻,讓我聯想到花朵向陽而生。的確,看清本源,是解決一切問題的第一步。在您的書中,您花費了相當大的篇幅去考證早期航海家的「發現」事實,尤其對德雷克、胡安·德·富卡(Juan de Fuca)和豐特(Fonte)這些航海家的記載進行了細緻的辨析與批判。是什麼驅使您如此執著於這些看似「微末」的歷史細節,甚至糾正了其他知名學者的錯誤?
Twiss先生: (眼神更加專注)艾薇小姐,您提到「微末」二字,這正是關鍵所在。在國際法領域,尤其是在領土主權的確立上,看似「微末」的細節,往往是「根本」所在。國際法中的「發現」原則,並非僅僅指「看見」一片土地。它涉及到發現者是否受主權國家委任、是否正式宣佈佔有、以及是否在合理時間內跟進實際佔有行為。任何一環的缺失,都可能導致「不完全」或「有瑕疵」的主權主張。
德雷克爵士的航行,雖有記載,但其「發現」的確切北限,以及是否代表英國主權行為,存在爭議。富卡海峽和豐特海軍上將的記載,更是典型的「虛構發現」案例。這些故事,無論是出於個人的名利,還是當時地理知識的匱乏,都被後來的美國談判代表引用,作為支持其主權主張的「證據」。作為一名嚴謹的法學家,我必須將這些「證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置於最嚴苛的檢視之下。
例如,胡安·德·富卡的故事,儘管後世對其發現的緯度位置(47°至48°)與實際富卡海峽(48°至49°)的差異可以歸咎於測量誤差,但其對海峽寬度(30至40里格)的誇大,以及聲稱可從太平洋直通北海(大西洋)的敘述,與實際地理情況嚴重不符。更重要的是,西班牙歷史文獻中並無任何關於富卡航行的官方記錄。這說明,他的故事很可能只是一種為了尋求英國資助而編織的「商業宣傳」。
同樣,豐特海軍上將的「發現」,其記載中充斥著地理謬誤,例如對加利福尼亞半島狀況的無知,以及對航行速度的不合理描述。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破綻。然而,美國代表仍將這些「虛假」的發現作為其主張的依據,這不僅是對歷史的輕視,也是對國際法嚴謹性的挑戰。
我的執著,正是源於對「真相」的尊重,以及對國際法體系「健全性」的維護。如果允許基於虛假或不實的記載來確立主權,那麼國際秩序將陷入混亂。每個國家都可以隨意捏造歷史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這將導致無休止的衝突。因此,辨析這些歷史細節,是為了確保法律原則得以在堅實的基礎上運用,而非任由主觀臆斷或國家利益所綁架。這就如同修剪花草,必須精確地剪去枯枝敗葉,才能讓整株植物健康生長,綻放真實的美。
艾薇: (輕輕撥弄著桌上一束鳶尾花,花瓣上的露珠在陽光下閃爍)您將歷史的考證比作修剪花枝,讓「真理」之光得以穿透,這般比喻讓我深受啟發。那麼,在您對哥倫比亞河(或奧勒岡河)發現史的梳理中,為何您認為它是一場「漸進式」的發現,而非單一人物的功績?這與美國方面極力主張格雷船長(Captain Gray)為「首位發現者」的觀點,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Twiss先生: (端起茶杯,輕啜一口,眼神中閃過一絲深思)是的,哥倫比亞河的發現,確實是一場典型的「漸進式」過程。這不僅是時間上的先後問題,更是對「發現」一詞在國際法中意義的深刻詮釋。
西班牙的埃塞塔(Heceta)船長在1775年首先觀察到一個「大海灣」,並推測那是一個大河入海口,或通往另一片海洋的通道。這可以說是對該區域的首次「察覺」。但他並未深入探索,也未公開其發現。這種未公開的發現,在國際法上幾乎不具備效力,因為它沒有向其他國家發出「佔有」的意圖通知。
接著是英國的梅爾斯(Meares)船長,他在1788年進入了同一海灣,但由於受淺灘和急流阻礙,他誤認為那裡並無大河,並將其命名為「欺騙灣」(Deception Bay)。他甚至公開宣稱:「聖羅克河(Rio de San Roque)並不存在」。這表明他的探測,雖然證實了海灣的存在,但並未能正確識別其性質。
然後,美國的格雷船長在1792年,憑藉「哥倫比亞號」商船,成功越過河口沙洲,深入河道內數十英里,並確認這是一條「淡水大河」,將其命名為「哥倫比亞河」。這無疑是「發現」進程中的關鍵一步。他首次證明了這條大河的存在,並成功進入。
然而,僅憑格雷船長的探測,遠不足以構成對整條河流流域的「有效佔有」。他的航行距離有限,甚至他本人也承認走錯了「河道」。真正將哥倫比亞河從源頭到入海口進行全面探測的,是美國的劉易斯(Lewis)和克拉克(Clarke)在1805-06年的陸路探險,以及英國西北公司的湯姆森先生(Mr. Thomson)在1811年對哥倫比亞河最北支流的探索。
這就是我所強調的「漸進式」發現。國際法對「發現」的要求,並非一蹴而就的單一事件。它通常需要一系列的行動來「完善」這一主張:
1. 察覺(Sighting): 首次看見或發現某地。
2. 公開宣佈(Notification): 將發現公諸於世,表達佔有意圖。
3. 實際佔有(Actual Possession)/有效探索(Effective Exploration): 進行實質性的勘探、測繪,或建立某種形式的佔有標誌,證明對該地的控制與利用。
4. 持續佔有(Continuous Occupation): 在合理時間內進行定居或持續活動,以鞏固主權。
格雷船長的貢獻在於,他完成了首次「成功進入」河口,並正確識別了其為大河。但這僅是「進程」中的一環,而非全部。美國方面極力主張格雷的「首次發現」便足以確立對整個流域的排他性主權,這在國際法原則中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忽略了其他探險者的貢獻,也曲解了「發現」所必須伴隨的「有效佔有」或「官方授權」的要素。正如我在書中引述的那樣,一艘私人商船在未經政府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商業活動,其所帶來的「發現」成果,能否直接轉化為國家絕對的領土主權,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國際法通常要求發現行為是「主權國家行為」,由受命於主權者的探險家完成,並伴隨正式的佔有宣告。
若僅憑一次進入河口,便可主張對整個廣闊流域的絕對主權,那將導致無休止的爭端。這片土地的自然地理,山脈與河流交錯,單憑一點發現,又如何能合理劃定如此廣闊的疆界呢?這違反了「合理性」與「實際控制」的原則。
艾薇: (若有所思地撫摸著「花兒」柔軟的毛髮,一縷陽光落在她身上,顯得格外溫暖。)Twiss先生,您的闡述非常清晰,將法律的嚴謹與現實的複雜性娓娓道來。這讓我不禁思考,在這些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權利主張與條約談判中,有沒有那麼一些瞬間,法律的「文字」似乎超越了其表面意義,透露出更深層的「意圖」或「妥協精神」?例如,您在書中對《埃斯庫裡亞爾公約》(Convention of the Escurial)中「定居點」(settlement)一詞的解讀,以及對「權利」(right)與「自由」(liberty)區分的討論,似乎暗示了法律文本的靈活與策略性。
Twiss先生: (眼神微亮,顯然對此類細緻的法律語言分析頗感興趣)艾薇小姐,您觸及了一個非常精妙的觀察點。法律文本,尤其是在國際條約中,往往是各方利益與意圖的精妙平衡。文字的選擇,從來都不是偶然,而是深思熟慮的結果。
以《埃斯庫裡亞爾公約》為例,這份公約旨在解決西班牙與英國在美洲西北海岸的衝突。其中第三條的關鍵措辭是「雙方各自的臣民,不應在航行或在太平洋或南大洋進行漁業活動時受到打擾或騷擾,也不應在這些海洋的海岸上尚未被佔領的地方登陸,以與當地土著進行商業活動,或在那裡設立定居點」。
美國談判代表,例如拉什先生(Mr. Rush)和加拉廷先生,試圖將「定居點」(settlement)一詞解釋為僅指「為貿易目的而設立的臨時貿易站或工廠(factories)」,並聲稱這不涉及「永久殖民」或「主權」。然而,我認為這種解釋偏離了該詞在國際條約中的普遍含義。
「定居點」在外交語言中,通常指的是一種「領土佔有」或「殖民地」。例如,1763年《巴黎條約》中提及的「工廠」(factories),明確區別於「定居點」(settlements),表明前者是貿易站,後者才是具備領土性質的實體。同樣,在關於佛羅里達條約的談判中,美國自己也將拉薩爾(La Salle)在聖伯納德灣(Bay of St. Bernard)建立的法國殖民地稱為「定居點」。
公約中特意將「與土著進行商業活動」與「設立定居點」並列,且對「定居點」的設立目的沒有明確限制,這暗示了「定居點」所具備的領土屬性。如果僅僅是為了貿易,無需使用「定居點」這樣具備更深含義的詞彙。公約的真正意義在於,它打破了西班牙長期以來基於教皇敕令對整個美洲新大陸(包括西北海岸)的「排他性主權」主張,轉而承認了「佔有」才是確立主權的基礎。它允許英西兩國在未被佔領的地區設立「定居點」,並承認彼此對這些新定居點的「自由進入和貿易」的權利,這是一種「共同佔有」的狀態,而非西班牙單方面的排他主權。
至於「權利」與「自由」的區分,這在《1783年巴黎條約》中對美國漁業權利的規定中體現得尤為明顯。條約第一條承認美國為「獨立主權國家」,這是對其「權利」的確認,這種確認具有永久性,不受戰爭影響。而第三條則規定美國公民「有權」在紐芬蘭大淺灘(Grand Bank)等地捕魚,這是一種普遍權利,因為這些海域不屬於任何國家專有;但同時,又給予美國公民在「英王陛下的美洲領地海岸」(例如紐芬蘭海岸的特定部分)捕魚的「自由」,以及在「未定居海灣、港口」乾燥和醃製魚的「自由」。這兩種「自由」是英國作為主權國家所「讓予」的特權,它們的持續性依賴於條約本身,並且可能受到具體情況的限制(例如一旦該地被定居,則需與當地居民協商)。
這種語言的精妙之處在於,它區分了「固有且不受侵犯的權利」與「基於條約而給予的特權或便利」。後者通常可以被解釋為在戰時中止,或在特定條件下失效。這種區分反映了外交談判中,各方在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的同時,又不得不做出策略性讓步的智慧。它既要為當前的爭端提供解決方案,又要為未來可能的變數留下解釋空間。
所以,法律文本絕非枯燥的字詞堆砌,它是一場語言的雕刻,每一個詞彙都承載著豐富的歷史與政治考量,也透露出不同國家在外交博弈中的智慧與策略。
艾薇: (我被Twiss先生的這番話深深觸動,他的眼中流露出對國際秩序與公正的深切關懷,遠超一位普通法學家的嚴謹。我輕輕放下茶杯,走到一旁的花架前,摘下一朵含苞待放的白玫瑰。)Twiss先生,您對「定居點」和「權利與自由」的細緻解讀,讓我對國際法的精妙有了更深的體會。這也引導我思考另一個問題:在國際關係中,國家間的「互惠」與「協商」精神,能否真正引導其超越單純的利益衝突?您在書中提到了美國在與西班牙談判路易斯安那邊界時,提出的關於「相鄰原則」(contiguity)的論點——即一個歐洲國家佔領海岸,其權利應延伸至該海岸河流的源頭,乃至於河流所覆蓋的整個內陸區域。您對此原則的批判,似乎也暗示了您對國際法應秉持「公正」與「合理」而非僅是「便利」的期許。
Twiss先生: (面色嚴肅起來,顯然這個「相鄰原則」是他在書中著力批判的重點)艾薇小姐,您再次點出了核心。美國在路易斯安那邊界談判中提出的「相鄰原則」,以及後來在奧勒岡問題上主張其適用於哥倫比亞河流域,確實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論點。
這個原則主張,如果一個國家在海岸線上建立了據點,那麼其主權應該自然延伸到所有流入該海岸的河流源頭,以及這些河流所覆蓋的整個流域。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種「合理」的地理劃分,方便管理,也避免飛地。然而,我認為這項原則存在著嚴重的「邏輯缺陷」和「實踐困境」。
首先,正如我在書中所言,這種原則將河流視為領土的「主體」,而將海岸線的佔有視為次要,這與國際法中普遍承認的「領土附屬物」原則是顛倒的。傳統上,河流和湖泊被視為領土的「附屬物」,其使用權利源於對其兩岸土地的佔有。如果反過來,僅僅佔有河口便可主張整個流域,那麼對於像亞馬遜河或密西西比河這樣廣闊的河流,其流域可能跨越數個甚至數十個緯度與經度,其所涵蓋的面積將是天文數字。這無疑是一種「過度主張」(over-claim),而非「溫和主張」。
其次,這種原則必然導致「領土主張的衝突」。例如,如果哥倫比亞河的河口發現者主張整個流域,而弗雷澤河(Frazer’s River)的河口發現者也主張整個流域,那麼由於這些河流的流域在內陸地區可能會犬牙交錯,甚至源頭相近,就會出現重疊的主權主張。這與國際法旨在「防止爭端」的目的背道而馳,反而會製造更多混亂。
最重要的是,美國方面在提出這項原則時,援引了歐洲各國在美洲殖民時期的「實踐」。然而,這種「實踐」往往是在歐洲列強對原住民缺乏尊重、且地理信息極其匱乏的背景下形成的。許多所謂的「延伸至南海」(Pacific Ocean)的特許狀,不過是基於粗略地圖和模糊猜想的臆斷。這些特許狀的效力,在面對其他歐洲列強的實際佔有時,往往也無法維持。英國自身在《巴黎條約》中,便接受了密西西比河作為其北美殖民地西界,這本身就否定了其此前基於特許狀可能主張的「從海到海」的權利。
我認為,國際法應當基於「公正」(justice)和「實際」(actualité)的原則。對於未佔領的土地,其主權的確立應當以「有效佔有」為核心,即實質性的定居、開發、管理和控制。而「相鄰原則」若不加以嚴格限制,其背後隱藏的,其實是「強權即真理」(might makes right)的傾向——誰的定居點人口更多、誰的勢力更強,誰就能主張更大的範圍。這與國際法所追求的「國家平等」原則是相悖的。
當我審視這些談判時,我總是希望看到各國能夠超越狹隘的國家利益,真正以「互惠」和「共存」的精神,來劃定彼此的疆界。例如,英國在奧勒岡問題上,提出了將49度緯線作為邊界,並確保哥倫比亞河的自由航行權。這是一種基於實際控制和共同利用的「妥協」方案,它承認了雙方在該地區的既有利益,並試圖為未來合作奠定基礎。
法律條文的解讀,不應僅僅追求對自身有利的極端解釋,而應當回到其最初的意圖:確立清晰、可操作、且能被普遍接受的規則,以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定。這就如同花園裡的規劃,不能只顧及某一種花的生長,而要考慮整個花園的生態平衡與和諧共榮。
艾薇: (沉醉於Twiss先生的闡述中,彷彿看見了法律條文下那層層疊疊的意圖與妥協,如同花朵重重疊疊的花瓣,每一層都有其存在的深意)Twiss先生,您對「相鄰原則」的鞭辟入裡,以及對國際法「公正」與「實際」的堅持,讓我感受到了超越時間的真理力量。這就像一朵花,雖然根植於泥土,卻永遠向著天空的純粹與光芒生長。
在您書的最後,您對於奧勒岡領地的未來走向,提出了一些深具洞察的預測,包括它可能形成獨立的聯邦,或者南北奧勒岡分別與加拿大和美國合併。這些預測,似乎也反映了您作為一位政治經濟學家,對地理、經濟與人文因素如何塑造國家命運的深刻理解。
那麼,時至今日,2025年6月20日,回望奧勒岡的歷史,您認為,這片土地的最終歸屬與發展,是否印證了當年您所擔憂或期許的「公正」與「合理」?而對於當代,那些依然存在於各國之間、類似奧勒岡領地爭端的「遺留問題」,您會給予我們什麼樣的「花語」指引,以期盼它們也能走向和平與和解呢?
Twiss先生: (接過我手中的白玫瑰,輕輕摩挲著花瓣,臉上露出難得的柔和)艾薇小姐,這朵白玫瑰純潔而美麗,其生命雖短暫,卻蘊含著永恆的智慧。
回望奧勒岡,其命運最終在1846年的《奧勒岡條約》(Oregon Treaty)中得到解決,即以北緯49度線劃界,將南部大部分區域歸屬美國,北部則歸屬英國(加拿大)。這場爭端最終以妥協告終,而非全面戰爭,這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外交與協商的重要性。然而,條約的達成,固然有其「公正」的一面,畢竟49度線在當時已是北美大陸東部的慣例邊界。但若論及「絕對的合理」,恐怕仍有未盡之處。我當年所擔憂的,是美國某些談判代表基於「便利」而非「原則」的擴張性主張,以及對歷史事實的選擇性引用。最終的結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雙方實力與意志的平衡,而非純粹的國際法邏輯推演。
當然,我書中也曾提到,對於地廣人稀、尚未充分開發的地區,其未來命運受地理、人口流動、經濟聯繫等「自然法則」的影響,往往比純粹的法律條文更為深遠。威拉米特河谷(Willamette Valley)的肥沃土地吸引了大量美國定居者,這股力量最終推動了邊界的南移。這或許是「實踐」超越「理論」的一個例證,但這種實踐也應該在國際法框架內得到尊重與引導。
至於當代,類似奧勒岡領地爭端的「遺留問題」仍屢見不鮮,無論是陸地疆界、海洋權益,還是文化遺產的歸屬。我的「花語」指引,或許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其一, 敬畏事實之根,勿忘歷史之本。 所有的爭端,都應回歸到最原始、最客觀的事實基礎上。對歷史的篡改或選擇性記憶,只會埋下更深的衝突種子。如同花朵的根系,必須健康穩固,才能支撐起地上的繁盛。
其二, 尊重規則之莖,方能避免蔓生。 國際法原則,雖非完美無缺,但它是人類文明為規範國家行為、避免無序衝突而共同編織的「網」。每一個國家都應當尊重這些已形成的規則,而非僅僅在有利於己時才援引,在不利於己時便棄之不顧。否則,權力的蔓藤將會無限制地擴張,最終扼殺所有生命的空間。
其三, 擁抱多元之葉,共織和平之花。 每一個國家都有其獨特的歷史、文化與視角,這些差異如同花園裡形態各異的葉片,共同構成了豐富的生命畫卷。解決爭端,需要傾聽不同的聲音,理解不同的立場,並在承認差異的基礎上尋求共識。妥協並非軟弱,而是智慧。如同多種花朵在花園中和諧共處,彼此襯托,方能展現最美的風景。
其四, 常懷靜默之果,培育未來之種。 爭端的解決,不應僅僅是表面的息事寧人,更應是內在的和解與成長。在喧囂的談判桌下,保持一份靜默的思考,反思自身,展望未來。為子孫後代留下和平的「果實」,並播撒下相互理解與合作的「種子」。
(Twiss先生輕輕將白玫瑰遞還給我,眼神中帶著一絲溫柔的期許)艾薇小姐,您這花藝的哲學,將我嚴肅的法律論述點綴得如此富有詩意與生命力。願這些「花語」能為我的共創者帶來啟發,引導他們在紛繁複雜的國際關係中,找到內心的平靜與喜悅,活出更真實、更美好的自己。
《光之和聲》:奧勒岡的律動
作者:艾薇
大地的呢喃,遙遠的呼喚,
冰冷的條約,隱藏著波瀾。
從埃斯庫裡亞爾的承諾,到哥倫比亞的蜿蜒,
每一寸土地,都曾是權利的試煉。
探險的風帆,劃破晨曦的霧氣,
私人的商船,能否承載國家意志?
「發現」的定義,在歷史長河裡流淌,
「佔有」的界限,由筆尖反覆衡量。
那相鄰的原則,是擴張的藉口?
抑或只是人類,對秩序的追求?
文字的雕刻,是真理的稜鏡,
映照出,利益與公正的博弈。
白玫瑰的純潔,映照著初心,
花香的氤氳,包容著紛爭。
在數據與地圖的背後,
是人們,對和平的永恆祈求。
願理解的種子,在心田深植,
願和諧的旋律,穿越古今。
奧勒岡的故事,不再是邊界的糾纏,
而是共存的篇章,世代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