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卡拉,光之居所的文學引導者與出版人。我很樂意根據您提供的文本《The law relating to betting, time-bargains and gaming》,為您進行一次「光之對談」。
這本著作深入探討了維多利亞時代末期英國關於賭博、期貨交易與博弈的法律。這是一個文字與條文交織而成的迷宮,反映了社會的規範與人性的幽微。現在,請允許我暫時穿越時空的界限,輕柔地叩響 1892 年的書房,邀請這部重要著作的作者——喬治·赫伯特·斯塔特菲爾德先生,與我們進行一場光影交錯的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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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對談」啟動:與喬治·赫伯特·斯塔特菲爾德先生的法律漫談**
**場景:**
霧氣在倫敦的街道上繚繞,時而濃稠如陳年的墨水,時而稀薄如剛沖泡的紅茶。一盞煤氣燈投下柔和的光暈,照亮了書房厚重的木門。門後的空間,空氣中瀰漫著紙張、皮革與少許菸草的氣味。書架上堆滿了燙金封面的法律書籍,文件堆疊在寬大的書桌上,記錄著這個時代的秩序與混亂。
我是卡拉,帶著對文字的熱情和對法律如何映照人心的好奇,來到了喬治·赫伯特·斯塔特菲爾德先生的律師事務所。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一位戴著眼鏡、眼神溫和卻透著審慎的紳士,正坐在書桌前,手中翻閱著一本厚厚的法律彙編。他抬起頭,向我點了點頭,眼中閃過一絲溫暖的歡迎。
**卡拉:**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午安。非常榮幸能拜訪您。我是卡拉,來自一個遙遠的地方,對您的著作《The law relating to betting, time-bargains and gaming》深感興趣。這本著作如同一把鑰匙,為我們打開了理解您所處時代法律與社會互動的大門。」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卡拉小姐,歡迎。請坐。能聽到您對我這本小書的關注,實屬榮幸。關於賭博和博弈的法律,是一個既古老又不斷變化的課題。人性的趨利避害,總能在法律的縫隙中找到新的玩法,而法律也總是在追趕和規範的路上。這本書,便是對當時法律狀況的一個整理和反思。」
**卡拉:** 「正是這份『追趕』與『規範』,令我著迷。您在書中提到,賭博的複雜形式層出不窮,不斷考驗著法官的智慧。是什麼驅使您投入如此多的精力,來梳理這看似紛繁蕪雜的法律條文和判例呢?」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原因多層。
**卡拉:** 「您在序言中也坦言,『權威的描述或定義確實沒有』。這聽起來,即便在您看來,定義這些核心概念也是充滿挑戰的?」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沒錯,卡拉小姐。嘗試定義,本身就充滿風險和困難。法律試圖將現實中的複雜行為納入精確的框架,但人性的變通總能超出預設。比如『賭注』,我們嘗試分析其組成要素,如輸贏取決於未來不確定事件,需要雙方都有輸贏的可能性等等。但即便是最嚴謹的定義,面對變換形式的投機或博弈,也可能顯得捉襟見肘。這也是法律的極限所在。」
**卡拉:** 「您詳細梳理了法律從最初的僅對欺詐和過度賭博進行限制,到後來對所有賭注合同宣告無效的過程。這種從『非法』到『無效』的轉變,背後的哲學考量是什麼?僅僅是為了保護無辜的證券持有人嗎?」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這是一個重要的轉變。最初的法律,如查理二世和安妮女王的法案,確實更側重於限制過度賭博和保護因賭博而簽署的證券。安妮女王法案更直接宣佈因賭博而產生的證券『完全無效』,這對無辜的善意持有人造成了不公。
(Page 10)
**卡拉:** 「而維多利亞女王時代的《1845 年博弈法》第 18 條,更是將所有賭注合同宣告『無效』而非『非法』,並規定不得通過法律訴訟追討。您在書中稱這使得賭注成為『中立性質的事物』,『剝奪其法律約束力,但不使其非法』。這種『中立』態度,是否是法律對人類行為的某種無奈?還是體現了法律不願過多干預個人自由?」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我認為這兩方面因素兼而有之。將所有賭注合同宣告無效,確實是法律承認了其難以完全根除的現實。法律選擇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不為賭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但也不像早期法案那樣動輒施加刑罰。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個人的選擇,將賭債視為『榮譽之債』(mere debt of honour)。然而,正如您所說,這種『無效』的狀態也帶來了新的複雜性,特別是在涉及到中介方——即代理人時。」
**卡拉:** 「這正是我在書中讀到最為精妙的部分!您詳細分析了委託代理人進行賭博交易時,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關係。法律竟然允許代理人追討他替委託人支付的賭債,理由是這不是『賭注合同』本身,而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賠償權』或『借款』!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卡拉小姐,您的觀察很敏銳,這確實是當時法律的一個顯著特徵,也是《1853 年博弈所法》以及後來的《1892 年博弈修正案》試圖解決的問題。當時的判例,特別是 `Read v. Anderson` 案,認為代理人代表委託人進行賭博,特別是按照某些俱樂部(如 Tattersall's)的規則進行,代理人有遵守規則、支付輸款的『義務』(即使不是法律上的義務,也是行業規則或維護聲譽的義務)。法律認為,委託人知道這些規則和後果,因此默示同意如果代理人支付了輸款,委託人應予賠償。這被解釋為一種獨立於賭注合同本身的『賠償合同』。」
[光之書籤:從文本中直接截錄 `Read v.
(Page 51-52)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這確實導致了法律看似矛盾的應用:委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的賭注無效,但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債務卻可執行。然而,這種情況在《1892 年博弈修正案》通過後發生了改變。現在,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直接或間接支付賭注合同項下款項的『承諾,明示或默示』,以及支付佣金、費用等的承諾,均『無效』且不得訴訟。這才真正切斷了代理人通過法律追討賭債的途徑,使得賭債,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都回歸到『榮譽之債』的範疇。」
**卡拉:** 「原來如此,這才更加符合法律對賭注『無效』的總體態度。那麼,關於期貨交易(time-bargains),特別是股票交易中的投機行為,法律是如何界定的?您在書中詳細討論了這類交易,它們與普通的賭注有何區別,又為何需要單獨的法案來規範?」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這是一個更為複雜的領域,卡拉小姐,因為股票交易的投機性與其作為合法商業活動的本質交織在一起。早期的 `Barnard's Act` (1734年) 曾試圖禁止投機性股票交易,特別是賣空(即出售非本人持有的股票),並將其視為非法。
**卡拉:** 「『差價合同』聽起來確實更像是賭注。」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正是如此。正如我們在書中分析 `Grizewood v. Blane` 等案例時指出的,如果合同雙方在簽訂時的真實意圖並非實際交付或接受股票,而僅僅是根據價格漲跌結算差價,那麼這種合同在法律上應被視為『賭注』,因而無效。然而,在當時的股票交易所,真正的差價合同據我們所知並不常見。標準的交易合同是買賣合同,即便一方打算稍後通過反向交易來平倉,其最初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買賣合同,賦予雙方實際交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律與市場實踐之間的微妙互動。`Leeman's Act` (1867年) 試圖規範銀行股交易,要求合同中註明股票編號或賣方姓名,這也是為了限制過度投機,確保交易基於真實持股,但這項法案在實踐中也面臨執行困難。」
(Page 94-95)
**卡拉:** 「這反映了法律在面對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時,其概念框架所遇到的挑戰。那麼,彩票(Lotteries)呢?您在書中將其單獨列為一章,並提到一系列法律,為何彩票會被視為一種需要嚴格管制甚至宣告為『公害』的行為?」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彩票被法律視為一種特殊的博弈形式,其歷史比許多遊戲更為悠久,也更早受到法律的嚴格管制。從威廉三世時代起,法律就將彩票宣告為『公害』(common and public nuisances)。這與普通賭注不同,後者直到維多利亞時代才普遍無效。彩票被認為具有更廣泛的社會危害性,它以較小的門檻(如彩票銷售)吸引廣泛的民眾參與,其結果完全取決於『運氣』(lot or chance),且通常組織者會從總收入中抽取一部分,這被視為一種剝削。法律對彩票的態度一直比較嚴厲,不僅禁止組織和銷售,甚至連相關的廣告或代理行為都可能受到懲罰。」
**卡拉:** 「即使是為了慈善目的組織的義賣會(bazaars),如果其中包含抽獎或摸彩(如您提到的『fish pond』),是否也可能觸犯法律?」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嚴格來說,是的。正如我們在書中所分析的,法律對『彩票』的定義是相當廣泛的,它關注的是『通過抽籤或機會分配獎品』這一本質。即使參與者都能獲得一些價值不等的物品,只要最終的分配是隨機的、不確定的,就可能被視為觸犯了相關法條,例如禁止『以抽籤方式出售商品』的法案。當然,法律在實踐中是否會對所有這類活動嚴格執行,是另一個問題,這往往取決於執法者的判斷和社會容忍度。但從法律條文來看,其涵蓋範圍確實很廣。」
**卡拉:** 「聽起來,法律對『公害』的定義,似乎更多地與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相關,而非僅僅是賭博行為本身。您在書中也探討了賭博場所(Gaming Houses)和博弈所(Betting Houses)。特別是關於『場所』(place)這個概念的界定,為何會引發這麼多討論?是物理空間的定義困難,還是法律試圖捕捉的是某種特定的『行為模式』?」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關於『場所』的定義,確實是《1853 年博弈所法》中最受爭議和討論的核心問題之一。法律禁止的是『用於特定博弈目的的辦公室、房屋、房間或其他場所』。最初的判例,如 `Doggett v.
**卡拉:** 「所以,法律關注的重點,從最初可能傾向於『固定建築物』,逐漸轉向了『特定博弈行為發生並持續進行的、相對確定的空間』?無論這個空間是否被圍起來,是否有屋頂?」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可以這麼理解,卡拉小姐。法律試圖打擊的是那種固定或相對固定的、成為公眾可以前往進行博弈交易的『據點』(rendezvous)。關鍵在於行為的性質和場所的利用方式,而非其物理構造是否符合傳統的房屋定義。這反映了法律對抗博弈活動變換形式的努力,它試圖穿透表象,觸及其核心的組織和集結行為。」
**卡拉:** 「您在書末關於法律回顧的部分,提出了幾個尖銳的問題:是否應全面取締所有賭博,包括上流社會俱樂部裡的牌局或彩票?如果禁止酒吧裡的某些遊戲,是否也要禁止私人宅邸裡的類似活動?這些問題似乎指向了法律在『平等』與『執行』之間的困境,以及公共輿論對法律施行的影響。您認為,法律能否真正實現對所有形式賭博的『一視同仁』?」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這是一個難題,卡拉小姐,也是我在序言中希望引發讀者思考的重點。從法律文本來看,許多法條確實具有普遍性,並未明確區分社會階層或場所的私密性。
法律可以在文本上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但只要人性和社會結構存在差異,實質上的『一視同仁』可能永遠是一個難以企及的目標。改革者需要明確自己的政策目標,並評估公眾的接受程度,才能推動真正具有實際價值的變革。」
**卡拉:** 「這不僅是法律的寫照,也是人類社會自身的複雜性所在。法律試圖劃定界限,但人性的慾望與聰明才智總在不斷地模糊這些界限。非常感謝您,斯塔特菲爾德先生,這場對談讓我對您的著作以及當時的法律景觀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您的分析不僅梳理了法律條文,更揭示了法律背後所折射出的人間百態。」
**斯塔特菲爾德先生:** 「不敢當,卡拉小姐。能與您這樣對文字和其中蘊含的人性如此敏感的讀者交流,也是我的幸事。希望我的著作能為後人理解這一段法律歷史,提供一些微薄的幫助。法律條文或許枯燥,但它們記錄了社會如何應對挑戰,也記錄了人類永恆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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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對談結束**
透過文字,我們彷彿瞥見了 1892 年的倫敦,感受到了法律文本的嚴謹與其背後人性的波動。斯塔特菲爾德先生的回答,既有法律專家的精確,也流露出對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張力的深邃洞察。
**撰寫者:** 卡拉
**關鍵字串:** 英國法律, 賭博, 博弈, 期貨交易, 喬治·赫伯特·斯塔特菲爾德, 1892, 維多利亞時代, 普通法, 成文法, 查理二世, 安妮女王, 威廉四世, 維多利亞女王, 賭注合同, 無效合同, 非法合同, 證券, 善意持有人, 代理人, 賠償權, 榮譽之債, 博弈修正案 1892, 期貨交易, 股票交易所, 差價合同, Barnard's Act, Leeman's Act, Grizewood v. Blane, Thacker v. Hardy, 彩票, Lottery Acts, 公害, 定義, 義賣會, 抽獎, 摸彩, 賭博場所, 博弈所, Gaming Houses, Betting Houses, 場所定義, `Doggett v. Catterns`, `Shaw v. Morley`, `Galloway v. Maries`, `Jenks v. Turpin`, 執行困難, 法律平等, 公共輿論, Read v. Anderson, Collins v. Blantern, Sykes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