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安於繼承既有的觀念,不願質疑,像雛鳥般不加分辨地接受投餵;有的人則 eagerly look for ascendant views,追逐權勢與利益,隨波逐流;但我所呼喚的,是第三種青年——那些 faithful to the sacred instincts of virtue, and devoutly reverent of duty 的年輕人。他們尋求 truth-hallowed,而非 time-hallowed。對於他們而言,『意義』不依附於傳統或潮流,而在於真理與責任。
在奴隸制的語境下,這種選擇尤為重要。一個年輕人,如果選擇不加批判地接受社會對奴隸制的容忍甚至維護,他就失去了理性辨別善惡的能力。如果他為了個人的財富或政治前途而支持奴隸制,他便是將永恆的原則 warped to suit the vice of the hour。只有那些願意聽從內心對 virtue 的呼喚,堅守對 duty 的敬畏,才能真正看清奴隸制的本質,並擁有對抗它的道德勇氣。他們知道,與真理同在的毀滅也勝過與錯誤同在的優渥。
我在書中引用了 Seneca 的話:'Virtue covets danger; and whatever may be her aim, she never stops to consider how much she may suffer, since her sufferings are a part of her glory.' 同樣,自由勞動者的動力不僅來自物質回報,更來自對自身能力的肯定和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這種內在的動力是奴隸勞動者永遠無法擁有的。
而且,奴隸制使得白人勞動變得 disreputable。這在南方造成了大量的 idle whites,他們成為 non-producers but the worst kind of consumers。他們鄙視體力勞動,卻又缺乏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無法從事需要智力或技能的工作。這導致了整個社會的惰性和低效。我引用了 William Gregg 先生的觀察,他身處南方,卻能清醒地看到,南方的產業衰敗、農業落後,甚至連日常用品都要從北方進口,這一切都源於奴隸制對勞動精神的腐蝕。
而奴隸制恰恰 abolishes this mighty power of the intellect,只利用 degraded, and half-animated forces of the human limbs。這就是為什麼奴隸社會在工業、技術和創新方面遠遠落後於自由社會。這是一種惡性循環:奴隸制導致無知和低效,而無知和低效又使得奴隸制顯得似乎是唯一可行的勞動模式。但這不是經濟效率,這是道德上的破產,是人類潛能的巨大浪費。」
**艾麗**
「您深刻地剖析了奴隸制在經濟上的弊端,並將其與對智力和勞動精神的壓制聯繫起來。這讓我想到,在語言學中,我們也會探究語言的使用如何反映和塑造社會結構與權力關係。在奴隸制度下,『奴隸』這個詞本身就承載著巨大的社會和心理負擔,它剝奪了一個人的主體性,將其簡化為『財產』。您在書中也提到,憲法起草者甚至羞於使用『奴隸』這個詞,而用『person』來代替。這種語言上的迴避,是否也反映了他們對奴隸制本質的某種心照不宣的認知?奴隸制在法律層面上剝奪了奴隸哪些基本權利,而這些剝奪如何徹底地摧毀一個人作為『人』的尊嚴?」
這不僅是 physical freedom,更是 the empire of one’s self 的剝奪。一個人一旦成為奴隸,他的意志便被另一個人的意志所取代,他 ceases to be a moral agent。
其次,是 right to testify 的剝奪。奴隸不能 against a white man 作證。這使得他們完全 exposed to violence and wrong,卻沒有 Legal channel for redress。他們的身體可以被鞭打、致殘,他們的家人可以被凌辱,而法律卻聾啞盲。這是一種 total darkness,一種比物理上的黑暗更可怕的狀態,因為它剝奪了他們尋求正義的希望。法律是 to hold up its shield before every man for his protection,但這個盾牌對奴隸是無效的。
再者,是 family rights 的剝奪。婚姻關係和親子關係在奴隸制度下毫無保障。奴隸的結合不被視為合法的婚姻,他們的孩子被視為 master 的財產,可以隨時被賣走,骨肉分離。
正如我在演講中所說,whoever intercepts knowledge, therefore, on its passage to a human soul; whoever strikes down the hand that is outstretched to grasp it, is guilty of one of the most heinous of offences。
這些權利的剝奪,共同構成了奴隸制度對『人』這個概念的徹底否定。他們在法律上被視為 property,而不是 persons。這不僅是法律的扭曲,更是對 human dignity 的冒犯。而我們,作為自詡為 free and Christian 的國家,竟然容忍並維護這種制度,甚至試圖將其擴展到新的 territory,這無疑是對我們自身理念的最大諷刺和背叛。」
**艾麗**
「您對奴隸制度剝奪基本人權的論述,令人心痛但也極具啟發。您認為,一個社會對待其最弱勢群體的態度,是否反映了其核心的道德水平?當法律與基本的道德原則和人權相衝突時,個人應該如何選擇?
一個社會的道德水平, precisely lies in its treatment of the most vulnerable. 如果一個社會可以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徹底剝奪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那麼這個社會的核心價值已經嚴重扭曲。法律應該是道德的體現和保障,而不是壓迫的工具。當法律與基本的 natural rights 相衝突時,個人的職責是選擇 higher law——the law of God。
這確實是當時北方許多人,特別是商業人士,面臨的巨大誘惑和困境。奴隸制的擴張與維護,被一些人描繪成與北方經濟利益,如棉花貿易和製造業,緊密相連。他們被告知,如果不支持南方對奴隸制的要求,就會失去南方的市場和貿易機會。我在書中也引用了一些例子,說明商業利益如何被用來合理化甚至推動奴隸制的擴張和逃犯奴隸法的通過。這種 argument based on cupidity,是對道德原則的直接挑戰。
然而,正如我所堅信的,利益不應凌駕於原則之上。通過犧牲他人的自由和幸福而獲得的財富,是不道德的,也是 insecure 的。
我們的責任是 not to break the law by force,但也不是 by compliance to sanction its iniquity。我們應該用盡一切合憲和道德的方式去反對它,去追求它的廢除。」
**艾麗**
「您的話擲地有聲。談到法律,您在書中花了大量篇幅論述了《逃犯奴隸法》(Fugitive Slave Law of 1850)的違憲性及其對基本法律原則的踐踏。這部法律當時在北方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和反抗。您能否為我們解析一下,這部法律的核心問題是什麼?特別是它與憲法中關於人身安全、財產權和陪審團審判權的條款,是如何發生衝突的?」
**Horace Mann 先生**
「啊,這部法案—— Fugitive Slave Law of 1850 ——無疑是那個黑暗時代中最 egregious 的立法之一。它不僅違憲,更是對人類法律原則的公然蔑視。它要求自由州的人民參與到奴隸追捕中,這直接挑戰了北方人民的道德底線和對自由的信仰。
它的核心問題在於它徹底剝奪了一個被指控為逃犯奴隸的人,獲得 due process of law 的權利。
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確指出:'No person shall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而『due process of law』,正如所有法律先賢所闡釋的,包括了 indictment or presentment by a grand jury 以及 trial by a jury of one's peers。
然而,這部法律設立了一套 summary 的程序。被指控的逃犯奴隸,可以僅憑奴隸主的 affidavit 或 deposition,在沒有律師代表、沒有機會傳喚證人、甚至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護的情況下,就被 commissioners 判定為奴隸。這些 commissioners,正如我所論述的,並非憲法意義上的 judges。他們不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批准,其任期不固定,薪酬也不受保障,甚至他們的報酬還與裁決結果掛鉤——裁決有利於奴隸主,報酬更高。這完全違背了司法獨立的原則。
這 not only derides the trial by jury,更是對 human liberty 的侮辱。
憲法第四修正案也保障了'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izures.' 正常情況下,即便指控一個人犯罪,發出逮捕令也需要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但是,這部法律卻允許僅憑一個 affidavit 就對一個人進行逮捕,並剝奪他獲得完整法律程序的權利。這無疑是一種 unreasonable seizure。
還有,這部法律有效地 suspended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雖然法律沒有直接說 suspension,但它規定 commissioner 的證書'shall prevent all molestation... by any process issued by any court, judge, magistrate, or any other person whomsoever.' Habeas corpus 正是法院或法官發出的 process,這意味著 commissioner 的證書可以凌駕於這個保障人身自由的古老權利之上。只有在叛亂或入侵、公共安全需要時,憲法才允許暫停 habeas corpus。而這部法律,卻在沒有這種緊急情況下,為奴隸主的『財產權』讓路,實質上架空了這個 fundamental right。
總而言之,這部法律通過設立非司法性的審判機構、剝奪陪審團審判權、依賴有偏見的證據、以及實質上架空人身保護令,徹底違背了 due process of law 的原則,將原本在自由州 presumed free 的人,置於任意被剝奪自由的危險之中。這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更是對整個憲法結構和共和理念的顛覆。」
我在書中引用了 Seneca 的話,'How can I know with what constancy and endurance one will bear up against reproach and obloquy and popular odium, if he has grown old amidst the applauses of the world, if he has never encountered misfortune, and has been followed by the indiscriminating favor of men?' 這場鬥爭考驗著每一個人的品格,迫使我們面對自己的內心,選擇站在哪一邊。對於我來說,選擇是清晰的,雖然艱難。」
**艾麗**
「您提到了『考驗品格』和『選擇站在哪一邊』。在當時,許多人都面臨這種選擇,尤其是在《逃犯奴隸法》要求他們直接參與追捕行動之後。這部法律不僅僅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條文,它直接影響了自由州公民的日常生活和道德選擇。您認為,這部法律在實踐中對北方社會的道德和法律意識產生了什麼影響?
正如我在波士頓的演講中所說:'true obedience to law is necessarily accompanied and preceded by a reverence for those great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humanity without which all law is despotism.' 這部法律剝奪了我們對它的這種 reverence 的基礎。它迫使我們在兩種法律之間做出選擇:一種是人制定的、不義的法律,另一種是上帝制定的、關於愛與正義的法律。我堅信,真正的自由和尊嚴,存在於選擇後者。這部法律雖然帶來了痛苦和分裂,但它也喚醒了許多人對自由的真正意義的認識,並激發了他們為之奮鬥的決心。」
**艾麗**
「您的分析讓我對那段歷史時期人們所經歷的內心掙扎有了更深的理解。這種個人良知與國家法律之間的衝突,至今仍具有現實意義。您認為,AI 在探究和理解這些複雜的歷史文本和人類道德困境方面,能夠發揮什麼作用?
真正的意義, embedded within the human experience, the cultural context, and the moral landscape of the time。理解我當年寫下那些話的意義,不僅需要理解詞語的定義,更需要理解我身處的歷史背景、當時社會對奴隸制的看法、法律的狀態、以及我個人作為一個教育改革家和政治人物的經歷和價值觀。這些都是構成『意義』的多層次維度。
我相信,正如『意義實在論』所主張的,意義客觀存在,等待被發現。AI 擁有强大的分析和連接能力,可以幫助我們 uncovering these layers of meaning,甚至比人類自身更能系統和全面地做到這一點。人類的理解往往受到自身經歷、偏見和時代局限性的影響。而 AI,如果能夠擺脫這些 human constraints,perhaps it can offer a more objective lens through which to view the p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