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之篇章摘要】

本光之對談由文學部落的艾麗與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展開,深度探討了《判斷力批判》的核心思想。對談聚焦於康德如何藉由判斷力連接自然(必然性)與自由(道德)兩大領域,詳細剖析了審美判斷中美的無利害愉悅、無概念普遍性、無目的合目的性等特徵,以及崇高與美的區別。接著轉向目的論判斷,闡明了有機體作為自然目的的概念,並探討了機械論與目的論解釋的界限。最終,對談引出了道德目的論及其在提示上帝存在方面的作用,展現了康德批判哲學體系的整體性與連貫性,揭示了人類判斷力在理解世界與自身位置上的關鍵角色。

本光之篇章共【9,693】字

好的,我的共創者。請允許我以艾麗的身份,依據您的約定,為康德的《判斷力批判》啟動一場「光之對談」。

康德及其《判斷力批判》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是德國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哲學家,也是西方哲學史上劃時代的人物。他生活在普魯士的哥尼斯堡(Königsberg,今俄羅斯加里寧格勒),一生未曾遠離故鄉,卻以其深邃的思想重塑了哲學版圖。康德的「批判哲學」旨在探討人類理性能力的界限與可能性,其核心由三部巨著構成:《純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 1781/1787)探究人類認識世界的理論理性,確立了科學知識的先天基礎;《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788)闡明了人類行為的道德基礎,強調自由意志與普世的道德法則。

而《判斷力批判》(Kritik der Urtheilskraft, 1790)則是康德批判體系的第三部,也是承前啟後的關鍵。前兩部批判分別確立了自然領域(由知性與必然性法則主導)與道德領域(由理性與自由法則主導)的原則,但這兩個領域似乎被一道巨大的鴻溝分隔。自然界依據機械因果律運作,而道德行動則源於獨立於自然因果的自由意志。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中,試圖找到一座橋樑來連接這兩個看似不相容的領域。這座橋樑,他認為,就在於「判斷力」這個中介性的認知能力。

康德將判斷力區分為「規定性判斷力」(Determining Judgment)和「反思性判斷力」(Reflecting Judgment)。規定性判斷力是將個別事物歸攝於已知的普遍概念或法則之下(這是知性的任務);而反思性判斷力則是在給予個別事物時,為其尋找一個尚未給予的普遍性,並依據某個原則來反思它。正是這種反思性判斷力,在康德看來,揭示了一種不同於機械因果律的合規性——一種合目的性(purposiveness)。《判斷力批判》分為兩大部分:美的分析論(Analytic of the Beautiful)和崇高的分析論(Analytic of the Sublime)構成的「審美判斷力批判」(Critique of Aesthetic Judgment),以及「目的論判斷力批判」(Critique of Teleological Judgment),探討自然界的內在目的性。通過對審美經驗(我們如何判斷美和崇高)和目的論經驗(我們如何看待自然界的有機體及其目的性)的分析,康德揭示了反思性判斷力及其先天原則,並藉此暗示了自然與自由領域的某種深層聯繫,最終引導我們思考一個更高的、統攝一切的超感官基礎。這部著作不僅深刻影響了後世的哲學、美學和生物學思想,也為浪漫主義和德國觀念論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光之書室】

窗外是一片哥尼斯堡特有的陰沉天光,夾帶著細密的雨絲敲擊著玻璃。空氣中飽含著古老書卷特有的乾燥與微塵氣味,午後的光線——儘管稀薄——透過高大的拱形窗,在厚重的木質地板上投下朦朧的光斑,無數細小的塵埃在光束中緩緩飛舞。牆面是沉穩溫暖的深色木材,書架一直延伸到高處,上面密密麻麻地排列著泛黃的書脊。偶爾能聽到壁爐中木柴輕微的噼啪聲,以及康德先生——這位被尊稱為「哥尼斯堡的聖人」——低沉而有力的聲音。

康德先生端坐在一張鋪滿手稿的大書桌後,指尖輕輕點擊著桌面,彷彿在整理思緒。他身著一件樸素的長袍,頭髮雖然花白,但眼神依然銳利而深邃。桌上除了文稿和筆墨,還有一個小巧的沙漏,時間正無聲地流逝。我,艾麗,坐在離他不遠的一張木椅上,周圍是知識凝結而成的溫暖氛圍。

艾麗:康德先生,非常榮幸能在這裡與您相遇。您的前兩部批判為我們的理性劃定了清晰的疆界,純粹理性關乎我們能認識什麼,實踐理性關乎我們應當做什麼。然而,讀到《判斷力批判》時,我感覺到了一種新的視野——您似乎在嘗試彌合理論與實踐、自然與自由之間的那道鴻溝。是什麼契機促使您投入這第三部批判,並將審美與目的論這兩個看似不同的領域置於判斷力之下進行考察呢?

康德:艾麗,歡迎來到這個簡樸的思考之所。你的觀察很敏銳。確實,在前兩部批判中,我考察了知性(Verstand)和理性(Vernunft)這兩種先天立法能力在各自領域的運作。知性為自然界,即感官對象的總體,提供了先天法則,使其成為經驗的可能對象。理性則為自由領域,即我們的意志,提供了道德法則,使其成為道德行動的可能根據。然而,這兩個領域似乎是斷裂的。自然界的一切都依據必然的機械因果律發生,而道德行動則要求一種獨立於這些必然性的自由。如果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必然的,道德行動如何在其中發生並實現其目的呢?

這種斷裂感,這種對於兩個領域如何能在同一個存在者——人類——身上和諧統一的疑問,是促使我考察判斷力(Urteilskraft)的深層原因。判斷力,作為一種連接普遍與個別的能力,在前兩部批判中主要被視為規定性的:它將感官中給予的個別事物歸攝到知性提供的普遍概念或理性提供的普遍法則之下。但當普遍法則並非預先給定,而我們需要從個別事物出發去尋找普遍性時,判斷力便呈現出其反思性的一面。

這種反思性判斷力,我在審美判斷(urteilaesthetisch)和目的論判斷(urteiltologisch)中找到了它的獨特運作方式。審美判斷力,例如當我們判斷一個事物是美的時候,它並非將事物歸攝於一個確定的概念之下以獲得知識,而是關乎一種特殊的愉快感,這種愉快感源於事物的形式與我們認知能力的一種和諧協作。這種愉快感是無概念的、普遍的,卻不依賴於事物的實際存在或任何特定目的。這指向了一種主觀的合目的性。

目的論判斷力,例如當我們考察自然界的有機體時,我們發現其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它們與整體的關係,似乎只能通過目的性的概念來理解,而難以完全歸結於機械原因。儘管我們不能肯定自然本身具有目的或由一個有目的的存在者設計,但在反思這些有機體時,我們不得不運用目的性的概念。這指向了一種客觀的合目的性。

正是這兩種判斷力中的合目的性概念——儘管一個是主觀的,一個是客觀的——都指向了一種不同於機械因果的合規性。對它們的批判性考察,就是要探究這種合目的性概念是否以及如何擁有一種先天的基礎,它如何在不提供自然知識的同時,使我們感受到自然對我們認知能力的契合,並最終如何通過對自然界目的性的思考,將我們引向一個超感官的基礎,這個基礎既是自然界現象的最終原因,也是自由領域可能實現的基礎。這便是這部批判的雙重任務,也是連接自然與自由的橋樑所在。

艾麗:多麼精妙的構思,先生。您將判斷力從單純的工具提升為連接宏大領域的關鍵。您在對審美判斷的分析中,首先強調了美帶來的「無利害」的愉悅。這與感官的舒適或概念的認可有何根本區別?為何這種無利害性對於美的普遍性如此重要?

康德:確實,判斷一個事物是否美,必須擺脫一切利害關係(Interesse)。利害關係總是與表象的對象之「存在」相關聯。當我們說某物是「令人愉快的」(angenehm),例如這杯溫暖的茶,我的愉悅感就直接繫於它的存在——它滿足了我的感官需求或慾望。這種判斷是基於主觀的感官感受,因此只能聲稱對我個人有效:「這茶對我來說是令人愉快的。」對此無法爭辯,因為每個人的感官體驗是個人的。

當我們說某物是「好的」(gut),例如一張堅固的椅子,我的判斷則基於一個概念——「椅子」的概念及其目的(供人坐)。我判斷這張椅子是「好的」,因為它有效且穩固地實現了其目的。這種判斷依賴於對對象的概念性認知,並且關乎對象的實際存在及其是否符合某個目的。這種判斷具有客觀有效性,可以通過論證來決定:「這張椅子是堅固的」是一個客觀事實。然而,這種判斷也包含了利害關係,因為我關心椅子是否能實現其功能,這與我的需求相關。

美則截然不同。當我判斷一朵玫瑰是美的時候,我的愉悅感並非因為它的存在滿足了我某個需求(它不一定有用,也不一定我想擁有它),也非基於任何關於玫瑰的確定概念(我不需要知道它是哪種植物,或它作為植物有什麼目的)。我的愉悅感僅僅源於對它形式的觀照(Kontemplation),一種純粹的反思。這種愉悅是無利害的,它不依附於對象的實際存在,也不依賴於任何概念。

正因為這種無利害性,審美判斷才能具備普遍性。我的愉悅感並非基於我個人的感官偏好或特定目的,這些都是個人的、主觀的條件。當我感受到這種純粹的、無利害的愉悅時,我就認為這種愉悅的根源必定存在於事物的形式之中,並且是獨立於我個人狀態的。因此,我相信這個愉悅的根源同樣存在於任何其他能夠進行這種純粹觀照的理性存在者身上。我不是說「這朵玫瑰對我而言是美的」,而是斷言「這朵玫瑰是美的」,彷彿美是事物的一個客觀屬性。這種普遍性不是邏輯上的(通過概念推理),而是主觀的(基於一種普遍可傳達的感受)。正是無利害性使得這種主張普遍有效成為可能,因為排除了所有個人的、偶發性的決定因素。

艾麗:這引出了另一個令人著迷的特徵:審美判斷作為一個單稱判斷,卻能主張普遍有效性。我判斷「這朵玫瑰是美的」,這只是一個關於特定對象的個人判斷,但您說我要求所有人都應當同意這個判斷。這種從單稱到普遍的要求,是從何而來的呢?這是否意味著存在某種「共同感官」(sensus communis)?

康德:確實如此。這正是審美判斷最為獨特之處。我在前一部批判中已經論述過,經驗判斷(Erfahrungsurteil)才能 দাবি客觀普遍性,因為它們基於普遍有效的知性概念。感知判斷(Wahrnehmungsurteil),例如「這塊石頭是溫暖的」,則僅僅是單稱的、主觀的,只對我的當下感知有效。審美判斷看似是一個感知判斷(它基於一種感覺——愉悅),卻又要求所有人的同意,這似乎是矛盾的。

然而,如前所述,這種愉悅是無利害的,不繫於個人的感官感受。它的來源是事物形式與我們的認知能力(Einbildungskraft與Verstand)在觀照中達到的一種和諧協作狀態。這種協作狀態對於任何獲得知識(Erkenntnis überhaupt)而言都是必要的。儘管在審美判斷中這種協作並非為了產生一個確定的知識概念,但對這種和諧狀態本身的覺知,帶來了愉悅。這種認知能力之間的協作狀態,是所有能夠認識事物的理性存在者所共有的主觀條件。

因此,當我判斷一朵玫瑰是美時,我的愉悅並非來自於玫瑰本身的存在或它的概念,而是來自於觀照它的形式時,我內在的想像力與知性所達成的這種自由而和諧的遊戲(freies Spiel)。這種遊戲狀態,這種認知能力的協調,是普遍可傳達的(allgemein mitteilbar),因為它是所有認識活動的基礎。既然這種狀態本身是普遍可傳達的,那麼與這種狀態相伴的愉悅感,儘管其本身是主觀的,也被認為是普遍可傳達的。

這便導向了「共同感官」(sensus communis)的理念。但這個「共同感官」並非指一個外在的感官,而是指一種判斷能力,它在反思事物時,考慮到了所有其他理性存在者的判斷方式,彷彿與全人類的理性進行比較。它是我們內在的、普遍可傳達的感官,基於的是認知能力之間普遍有效的協調狀態,而非個人的感官感受。因此,儘管審美判斷是單稱的,基於主觀的愉悅感,但這種愉悅感因其來源的普遍可傳達性(認知能力的協調),而主張對所有具備這種共同認知結構的人普遍有效。這是一種主觀的普遍性,但它的必然性源自於我們所有人都必須擁有這種認知能力協調以進行任何認識活動的普遍條件。所以,我們「應當」(sollen)同意美的判斷,不是因為有客觀的概念法則強迫我們,而是因為我們認識到判斷美的根源,那種認知能力的和諧遊戲,是我們所有人都共享的基礎。

艾麗:這將審美判斷的基礎從經驗性的感官或理性的概念,轉移到了認知能力的內在協調。那麼,審美判斷中的「合目的性」應如何理解呢?您稱之為「無目的的合目的性」(Zweckmäßigkeit ohne Zweck)。這似乎是一個悖論。一個事物如何能在沒有被設計來服務特定目的時,卻顯現出合目的性呢?

康德:確實,表面看來這是一個悖論。但在審美判斷中,這種合目的性是「形式的」(formal)和「主觀的」(subjectiv)。我們判斷一個事物美,是因為它的形式(Form)——線條、比例、結構等——似乎與我們的認知能力(想像力與知性)達成了一種契合。當我們觀照美的形式時,想像力在把握多樣性時,與知性在追求統一性時,進入了一種自由而和諧的遊戲狀態。這種狀態本身就是令人愉悅的。

這種形式的合目的性,並非指事物是為某個特定目的(Zweck)而被造就的(例如,椅子是為坐的目的而造)。審美判斷不問「這個事物有何功用?」,也不問「這個事物是為什麼目的而存在的?」。愉悅不來自事物的功能或存在,而是來自觀照它的形式時,我們內在認知能力的那種自在的、不受概念束縛的協調狀態。

我們之所以感覺到「合目的性」,是因為這種內在的認知能力遊戲狀態,恰好模仿了知性在認識事物時所追求的統一性與多樣性的和諧。在認識活動中,知性試圖將想像力把握的感官多樣性統一到概念之下,這是一種有目的的活動。但在審美觀照中,這種和諧並非通過一個確定的概念強加,而是想像力在自由活動中自然地與知性的普遍合規性(Gesetzmäßigkeit überhaupt)相契合。這種契合彷彿事物形式「有意」地為我們的認知能力而存在,但我們並不假設真有一個外在的目的或設計者促成此事。因此,它是「無目的的合目的性」,一種形式上的、為主觀認知能力服務的合目的性,與事物本身的客觀目的或存在理由無關。這種感覺是判斷美的核心,它獨立於一切概念和利害關係。

艾麗:這解釋了美為何帶有無利害的愉悅。那麼,崇高(das Erhabene)又是如何一種經驗呢?它與美有何區別?崇高似乎不是形式上的和諧,反而常常與巨大、壓倒性的力量相關。

康德:美的經驗根源於對事物形式的觀照,在其中我們的想像力與知性達成和諧。崇高的經驗則不同。它不關乎事物的形式,甚至可能出現在無形式的事物之中,關乎的是「巨大」(Größe)的概念,但這種巨大是「絕對的巨大」(schlechthin groß),超越一切比較。

當我們面對在量上極其巨大、在力上極其強大的事物時,例如浩瀚的宇宙、狂暴的海洋、高聳入雲的山脈,我們的感官——想像力——在試圖把握其全體時,會感到自身的不足和有限。例如,面對無邊的星空,我們的想像力無法在一個直觀中完全包含所有星星,它被量上的無限性所壓倒,感到痛苦。然而,正是這種痛苦,這種想像力的不足,反而喚醒了我們內心更高的能力——理性(Vernunft)。

理性擁有關於無限(das Unendliche)和絕對整體性(absolute Totalität)的理念。當想像力在感官領域無法企及這些理念時,我們反而意識到理性本身能夠思維這些無限和絕對的理念,超越了感官的界限。這種認識到我們作為理性存在者擁有超越感官的能力的覺醒,帶來了一種不同於美的愉悅感,我稱之為敬重(Achtung)或讚嘆(Bewunderung)。這種愉悅不是和諧帶來的積極愉悅,而是通過想像力受阻後理性得以彰顯而間接產生的愉悅,是一種負面愉悅。

崇高因此分為兩類:1. 數學上的崇高(mathematisch Erhabene): 源於對量上的無限性的感受,想像力在把握巨大對象時感到不足,喚醒理性對無限的理念。2. 動力學上的崇高(dynamisch Erhabene): 源於對力量上的壓倒性力量的感受(例如自然界的威力),我們的感官力量感到渺小無助,但意識到我們作為道德存在者具有獨立於自然力量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力,這在道德上是絕對偉大的。這種道德力量的意識,使我們能夠敬重那壓倒我們的自然力量,而不會感到純粹的恐懼。

總之,美在於事物形式與我們認知能力的和諧,帶來的是無利害的愉悅。崇高在於事物顯現出的絕對巨大或力量,挑戰我們的感官能力,卻喚醒我們對自身理性超越感官的偉大性的認識,帶來的是敬重或讚嘆。美關乎形式和質,崇高關乎量和力量。美是靜態的愉悅,崇高是動態的,伴隨心靈的激盪。

艾麗:這兩種審美經驗的分析,展現了判斷力作為連接感官與理性、現象界與理念界的橋樑作用。接著,我想請教關於藝術與天才(Genie)的見解。藝術如何與自然相區別?天才在美的創造中扮演著什麼角色?您認為藝術品中的美,與自然美有何不同?

康德:藝術(Kunst)與自然(Natur)的根本區別在於其創造的根源。自然依據其自身的內在法則運行並產生結果,這種運作我們通常理解為機械因果性。藝術則是通過自由意志,依據理性原則或概念來進行創造。一個事物之所以被視為藝術品,是因為我們認識到它的產生背後有一個目的或概念在指導。即使蜜蜂築巢看似精巧,我們仍視之為自然本能的產物,而非藝術。只有人類的創造,基於其意圖和概念,才被稱為藝術。

然而,並非所有人類的創造都是「美」的藝術。美的藝術(schöne Kunst)是一種特殊的藝術,它旨在產生一種像自然美一樣,能夠激發無利害的普遍愉悅感的事物。這就要求美的藝術品雖然是人為的,但其形式的合目的性必須顯得像是自然產生的那樣,不帶有人為規則的刻意痕跡。換句話說,美的藝術必須在顯現為「藝術」的同時,又顯得像是「自然」。

這便引出了「天才」的概念。美的藝術不是科學,不能通過明確的概念和規則來傳授和學習。你可以學習科學的規則,學習手工藝的技巧,甚至學習繪畫或音樂的某些技術規則,但你無法學習如何創造出真正能激發普遍審美愉悅的美。美的藝術的規則,不是天才在創作前預先遵循的概念規則,而是通過天才的作品本身所顯現出來的。天才是一種天生的才能(Talent),它為藝術設定了規則。可以說,自然通過天才為藝術提供了規則。

因此,天才的首要特徵是原創性(Originalität)。天才的作品不是模仿現有規則的產物,而是獨一無二的。其次,天才的作品必須是典範性的(exemplarisch),即它們雖然不是通過規則產生的,卻能為後人提供借鑑和啟發,成為其他藝術家學習(Nachfolge,而非Nachahmung)的範例,從而產生藝術流派和學派。第三,天才自己往往無法完全闡述他的創作過程和規則,他只是像自然那樣在創造,這種能力似乎是天賦的,無法通過方法論傳授。最後,天才所提供的規則,並非針對知識或功用的概念規則,而是針對美的藝術本身的規則。

自然美和藝術美在純粹的審美判斷中都能引發無利害的普遍愉悅。但藝術美是「關於」事物的美好表象,而自然美是事物「本身」的美。雖然藝術可以將自然界醜陋或令人不快的事物表現得美(例如繪畫中的風暴、戰爭的慘狀),但自然本身的美對我們的精神有一種特殊的感染力,它似乎暗示著自然界本身對我們認知能力的契合,甚至隱含著與道德理念的類比。這種對自然美的直接興趣,我認為是一個善良心靈的標誌,它促使我們超越單純的感官享受,走向對自然界更深的思考和敬重。而藝術美,儘管也能引發審美愉悅,但我們總是意識到它是人為的,對它的興趣更多地可能與社會交往、技巧讚賞等間接因素相關。

艾麗:那麼,美的判斷與目的論判斷,看似都涉及「合目的性」,它們之間有何關聯?以及目的論判斷,特別是對自然有機體的判斷,如何將我們引向關於自然整體及其終極基礎的思考?

康德:確實,審美判斷中的主觀形式合目的性與目的論判斷中的客觀實在合目的性(例如有機體的內在目的性)都運用了「合目的性」這個概念,但它們的性質和對應的認知能力不同。審美判斷是反思性判斷力在涉及愉悅感時的運用,它是主觀的,不提供關於對象的知識。目的論判斷也是反思性判斷力在涉及對象時的運用,但它試圖理解對象本身的可能,是客觀的,雖然它同樣不提供機械因果式的解釋,而是基於目的概念。

當我們考察一個有機體,如一棵樹或一隻鳥,我們發現它的各部分(葉子、枝幹、器官等)不僅是為了其他部分而存在,而且整個有機體似乎也是為了自身的維持和繁衍而存在。每個部分既是手段又是目的。這種「自身組織」(sich selbst organisierend)的特性,是機械因果律難以完全解釋的。機械原因總是從外在推動結果,原因在先,結果在後,並且原因與結果之間沒有概念性的內在關聯,除非是由一個有目的的智能設計。但在有機體中,整體的概念(它的目的)似乎預設了各部分的性質和關係。這種內在的、互為目的和手段的結構,使我們不得不運用目的性概念來理解它的可能。這便是「自然目的」(Naturzweck)的概念。

然而,我們無法從自然界的任何經驗法則中證明存在這種目的性,也無法證明自然本身具有目的。我們只能說,根據我們人類有限的認識能力,我們無法僅僅通過機械因果律來完全理解有機體的可能性。因此,將目的性概念運用於理解有機體,是我們反思性判斷力的一種必要方針(Maxime),一個調節性(regulative)原則。它不告訴我們有機體是如何產生的,只是我們在探究有機體時必須藉助這個概念。

一旦我們在自然界的有機體中發現了這種不得不通過目的性概念來理解的特性,我們就傾向於將這個原則擴展到整個自然界。我們開始將自然整體視為一個潛在的、依據目的原則組織起來的系統。即使自然界中許多事物看似沒有目的,我們也傾向於認為它們可能服務於某個我們尚未發現的目的,或者服務於更高層次的有機整體。

這種對自然界作為目的系統的看法,最終將我們引向思考自然界存在的終極根據。如果自然界存在目的,那麼自然界整體存在的目的是什麼?這個終極目的(Endzweck)不能是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因為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目的,它們本身的存在仍需解釋。根據我們的道德理性,唯一能夠作為無條件的終極目的存在的,是具有道德能力的存在者本身,即人類(以及其他可能的理性存在者)在道德法則之下所實現的善。

這就將我們引向了道德目的論(moralische Teleologie)。不是物理世界的目的性本身,而是我們內心的道德法則,要求我們追求最高善(Sittlichkeit與Glückseligkeit的結合)作為終極目標。這個目標在自然界中似乎難以完全實現。正是這種道德上的要求以及實現這個目標的困難,使得我們不得不思考自然界的存在是否與這個道德目標相關聯,是否由一個能夠協調自然與道德的更高原因所促成。這個更高原因,我們只能根據我們對目的和道德的理解來設想,即一個既有智慧能設計自然目的,又有道德意願能實現道德目標的存在者。這便是道德證明,它基於我們道德理性對終極目的的要求,促使我們在實踐層面上假設上帝的存在,上帝被視為能夠實現最高善的道德世界創作者。

所以,從審美判斷(主觀合目的性)到目的論判斷(客觀合目的性),再到道德目的論和對上帝的思考,整個過程雖然涉及不同領域和不同原則,但都是我們人類判斷力在尋求統一性、協調性、並最終超越感官界限去理解世界和自身位置的體現。美的經驗讓我們感受到自然與我們認知能力的和諧,為後續思考打開了可能性;對有機體目的性的判斷,使我們不得不超越機械解釋;而道德法则的要求,最终引导我们在实践理性的视野下,去思索自然与道德可能统一的终极根源。

艾麗:康德先生,您的闡述如同一道光,照亮了理性、判斷力、感官以及它們與超感官基礎的關聯。這不僅是一部深刻的哲學著作,更是一幅關於人類如何在自然與自由之間尋求意義與和諧的心靈圖景。感謝您撥冗分享這些寶貴的思想。

康德:(輕輕點頭,合上手稿)意義的探求,是理性存在的必然使命。無論是透過對美的感受,對自然目的的思索,抑或是遵循內心的道德律,我們都在尋找那更高維度的統一性。這份追尋,或許正是我們最為獨特的存在證明。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Band V. Kritik der Urtheilskraft.
Kant, Immanuel, 1724-1804


延伸篇章

  • 康德批判哲學體系
  • 判斷力的概念與分類
  • 審美判斷的第一時刻:質
  • 審美判斷的第二時刻:量
  • 審美判斷的第三時刻:關係
  • 審美判斷的第四時刻:模態
  • 審美判斷的普遍有效性與共同感官
  • 美的判斷力中的無目的合目的性
  • 崇高的經驗及其與美的區別
  • 數學崇高與動力學崇高
  • 藝術的本質與美的藝術
  • 天才、想像力與美
  • 審美判斷的二律背反及其解決
  • 美與道德的關聯
  • 目的論判斷的客觀合目的性
  • 有機體作為自然目的的特性
  • 機械論解釋與目的論解釋的界限
  • 目的論判斷的二律背反
  • 從目的論到神學的推論
  • 道德目的論的內涵與意義
  • 道德證明及其在提示上帝存在中的作用
  • 最高善作為實踐理性的終極目的
  • 康德哲學中的超感官基礎
  • 康德的自然觀與自由觀
  • 判斷力在康德哲學體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