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 罪的起源(De oorsprong der zonde):**
罪的起源是一個深邃的奧秘。巴文克堅定地維護上帝的公義,強調上帝絕非罪的起因(申32:4,雅1:13)。罪源於理性受造物的意志(天使,然後是人)。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罪完全獨立於上帝的掌管。上帝預定了罪的**可能性**:祂創造了具有自由意志、可以選擇墮落的受造物;祂設立了善惡知識樹的試驗性誡命,使人面臨選擇;祂容許蛇(撒旦)的引誘進入伊甸園。罪首先爆發在靈性世界(天使的墮落),由於驕傲(提前3:6,猶6),他們企圖獲得更高的地位。這些墮落的天使(撒旦)成為人類的試探者。巴文克探討了對創世紀第三章中「善惡知識樹」的不同解釋,駁斥了將其理解為人類從動物性過渡到理性或獲得智慧的觀點,認為這是將墮落描繪成進步。他認為這裡的「知識」是人企圖脫離上帝、自己決定善惡的自主性判斷。人類的墮落是自願且有意的,儘管受到引誘,但亞當夏娃在有意識的自由中選擇了違背上帝的誡命。罪的起源在聖經中是漸進啟示的,新約才更清楚揭示撒旦是背後的靈性力量。
**§ 37 罪的本質(Het wezen der zonde):**
罪的本質並非某種實體(substantie),無論是物質的還是靈性的(駁斥摩尼教、諾斯底主義等)。巴文克強調,罪是惡,惡是善的缺乏(privatio boni)。它不是一種「不在」(negatio),而是一種「缺乏應有之善」(privatio),例如,石頭沒有視覺是「不在」,而人沒有視覺是「缺乏」,因為視覺是人應有的屬性。罪是對人應有的道德完美性的剝奪。然而,罪並非僅僅是消極的缺乏,它是一種積極的敗壞力量(actuosa privatio),如同跛足不是不走,而是錯走。罪的本質是違背上帝的律法(ἀνομία,約一3:4),以永恆的律法(ratio divina vel voluntas Dei)為標準。罪的程度多樣,從思想、慾望到行為,從無知、軟弱到惡毒、故意。羅馬天主教區分大罪(mortal)與小罪(venial),巴文克強烈反對,認為這減弱了罪的嚴重性,且不符合聖經(雅2:10)。所有罪,無論大小,原則上都是對上帝律法的違背,都應受死亡的懲罰。
**§ 38 罪的傳播(De verbreiding der zonde):**
罪的普遍性是人類歷史和經驗的明顯事實,不僅聖經如此教導(創6:5,羅3:23),各民族宗教和哲學中也有普遍的罪惡感表達。罪不僅存在於人類的行為中,也存在於人的本質中,從嬰兒甚至母腹中就已存在(詩51:7)。巴文克反對伯拉糾主義和其現代形式(如立敕爾主義)否認原罪是罪,認為罪僅是後天模仿或個人選擇的結果。他們認為人出生時是無辜的,原罪僅是軟弱或傾向,非真正罪責。巴文克駁斥,指出這種觀點無法解釋罪的普遍性、嬰兒的死亡(羅5:14),以及人內心根深蒂固的罪性(創8:21,耶17:9)。他引用羅馬書5:12ff和林前15:21ff,強調罪和死亡因亞當一人的悖逆進入世界,並臨到眾人。這種普遍性並非因模仿,而是因遺傳(generatie),源於亞當作為人類盟約元首的墮落,其罪被歸算給所有後裔(羅5:19)。這種歸算(imputation)導致了人類本性的全然敗壞(corruptio naturae),影響到人的理性、意志、情感、良心,以及身體的一切官能。
**§ 39 罪的懲罰(De straf der zonde):**
罪的懲罰不僅在來世完全實施,在今生已部分臨到。創世紀2:17威脅的死亡(「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並未立即完全執行,這已是上帝恩典的體現。罪的懲罰有多方面:
1. **罪責(Schuld):** 違背上帝律法而應受懲罰的義務。這將人與律法的要求和懲罰緊密捆綁(羅3:19,加3:10)。
2. **污穢(Smet):** 罪的本質對人性的敗壞和扭曲(羅7:17,太15:19)。這是失去上帝形像的後果。這不僅是內在的敗壞,也顯在外在(創3:7,羞恥)。
3. **痛苦與苦難(Lijden):** 罪帶來了各種形式的苦難,包括肉體和精神的痛苦(創3:16-19)。大自然也因人的罪而受咒詛,服在虛空和敗壞之下(羅8:19-22)。巴文克對泛神論和悲觀主義對苦難的解釋進行了批判,認為苦難根本上是罪的後果,儘管上帝的恩典在苦難中也同時工作,使其成為試煉、管教或榮耀上帝的途徑。
4. **死亡(Dood):** 死亡是罪的終極懲罰(創2:17,羅5:12,6:23)。
**§ 40 恩典之約(Het verbond der genade):**
面對罪與其帶來的懲罰,上帝在墮落後立即主動顯明恩典。這恩典體現在創世記3:15的「原初應許」(protoevangelium),預言女人的後裔將傷蛇的頭。這應許是恩典之約的開端,預示基督將擊敗撒旦和罪的權勢。恩典之約是上帝與墮落人類建立關係的方式,其核心是上帝應許成為祂子民的上帝,而他們將成為祂的子民。巴文克強調,這個約是上帝發起的,完全基於上帝的恩典,與行為之約(foedus operum)中要求的完全順服不同。儘管恩典之約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施行方式(與挪亞、亞伯拉罕、以色列,以及新約),但其本質是單一且永恆的。舊約的聖約是預備和影兒,指向新約基督裡的完全實現。巴文克在與時代批判學者的辯論中,維護了舊約作為上帝啟示和聖約歷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 41 居間者(基督)的位格(De persoon des Middelaars):**
居間者,即耶穌基督,是上帝與人之間唯一的調解者(提前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