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nglish Prison System》 出版年度:1921
【本書摘要】

《The English Prison System》由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於1921年出版,詳盡介紹了20世紀初英國監獄制度的歷史、現狀及改革。作者從其擔任監獄委員會主席的視角,探討了刑罰的本質、個體化懲罰的必要性,並重點介紹了博斯塔爾制度、預防性拘留、出獄者援助等重要改革。書中也分析了犯罪學理論(如龍勃羅梭與戈林的研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如戰爭、就業、酒類管制)對犯罪率的影響,強調預防重於懲罰的理念。這是一部對英國刑罰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展現了從嚴酷懲罰向人道改造轉變的歷程。

【本書作者】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Sir Evelyn Ruggles-Brise, 1857-1935)是20世紀初英國監獄改革的關鍵人物。他於1895年被任命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監獄委員會主席,並同時擔任國際監獄委員會主席。他將畢生精力奉獻於推動刑罰體系的人道化和科學化,倡導「懲罰個體化」,並主導建立了博斯塔爾制度和預防性拘留等創新體系。他是一位具有遠見的行政官員和社會改革家,其思想深刻影響了現代刑罰學的發展。

【光之篇章摘要】

本次《光之對談》以旅行作家的視角,深入訪談《The English Prison System》的作者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對談聚焦於他所倡導的「懲罰個體化」理念,探討了博斯塔爾制度的成功實踐、預防性拘留對「慣犯」的獨特應用,以及他如何運用犯罪學研究來影響監獄管理。爵士也分享了他對流浪罪、酗酒罪等社會弊病的深刻思考,並從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犯罪率的意外下降中,闡釋了社會環境與預防科學在遏制犯罪方面的決定性作用。對談展現了其改革家風範及其對未來刑罰體系的期望。

本光之篇章共【14,707】字

《撒哈拉的風》:穿梭百年之光 — 與監獄改革先驅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對談
作者:雨柔

今天是2025年06月07日,倫敦清晨的霧氣漸漸散去,陽光透過薄薄的雲層,溫柔地灑落在城南一處紅磚老建築的庭院裡。爬滿牆面的常春藤,枝葉間還掛著幾顆昨夜未及蒸發的露珠,在朝陽下閃爍著微光。空氣中帶著泥土與初夏花草的芬芳,不時有幾聲鳥鳴從頭頂的樹冠中傳來。

我,雨柔,穿過一道沉重的木門。木材表面因歲月侵蝕而留下斑駁的痕跡,但門後的庭院卻是另一番景象。中央一片修剪整齊的草坪,周圍點綴著幾叢盛開的玫瑰,花瓣上的露珠折射著細碎的光。角落裡,一張樸實的石桌和兩把石凳,其表面光滑,帶著被無數次撫摸過的痕跡,彷彿訴說著光陰的故事。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已經坐在那裡,他身著一套裁剪合體的深色西裝,雖然我透過時光的漣漪回到了他著作出版的年代,但他依然保持著我所知的那份沉穩。他手中捧著一本厚重的書,指尖輕輕摩挲著書脊,目光卻落在草坪上,似乎在思索著什麼。他的髮絲有些斑白,但眼神依然銳利,透著長年身居高位者所特有的沉靜與深邃。我走上前去,石子路發出細微的摩擦聲,驚動了他。他抬起頭,那雙眼眸在晨光中閃爍著微光,嘴角露出一絲不易察覺的微笑。

「爵士,早安。能在這裡與您會面,實屬榮幸。這座庭院,即便是在百年後的今天,依然散發著一種獨特的寧靜與希望。我想,這大概也正是您畢生致力於監獄改革所追求的吧?」我輕聲開口,目光掃過周圍的景物,試圖捕捉這份跨越時空的連結。

他緩緩地合上書本,將其輕輕放在桌邊,書脊上印著書名《The English Prison System》。

「早安,雨柔小姐。很高興您選擇了這個地方。是的,這片園地,以及它所象徵的一切,確實凝聚了我畢生的心血。」他的聲音低沉而富有磁性,每一個字都帶著一種經過深思熟慮的重量,彷彿那些文字不僅是他筆下的記錄,更是他親身踐行的足跡。「希望今天的對談,能讓您對百年前我們所努力的一切,有更深一層的理解。」

我點點頭,在他對面的石凳上坐下,感受著石材傳來的微涼。遠處,城市的喧囂尚未完全醒來,只有微風輕拂過樹梢,發出沙沙的低語,彷彿在為這場跨越時空的對話,奏響序曲。

雨柔: 爵士,在您的著作開篇,您便提到了「監獄改革」一詞在公眾語境中的多重含義,從追求懲罰的正確定義到人道關懷,甚至行政效率。然而,您也特別強調了懲罰必須具備強制性、威懾性與報復性,同時又要兼顧改造犯人的目的。這種在看似矛盾的目標之間尋求平衡的理念,是如何在您的行政實踐中得到體現的呢?特別是在一個以嚴厲刑罰為傳統的社會裡,這份平衡的難度又在哪裡?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他輕輕點頭,目光望向庭院深處,那裡有一棵高大的橡樹,樹影在陽光下搖曳。)雨柔小姐,您觸及了問題的核心。確實,在當時,許多人將「監獄改革」簡單地理解為改善獄中環境,注重衛生、秩序,或者僅僅是結構上的翻新。但對我而言,真正的改革,是讓監禁不再僅僅是消極的懲罰,而是積極地改造囚犯。這其中最大的挑戰,在於要如何讓社會——尤其是那些深受犯罪之苦的民眾——接受這樣一個觀點:即使是罪犯,也保有其「人性復歸的權利」(reversionary rights of humanity)。

在1894年的那次深入調查之前,英國的監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仍受1877年《監獄法》的影響,強調的是統一性、紀律性與經濟性。這導致了一種僵化的「抽象罪犯」模式,所有囚犯不論其背景、犯行輕重,一律適用統一的嚴苛規定,包括長時間的單獨監禁和機械式的「苦役」。當時的公眾輿論,普遍認為嚴厲的懲罰是唯一有效的威懾手段。我所面臨的,便是要如何在這份根深蒂固的觀念中,植入「個體化」的種子,讓社會看到,改造犯人不僅是道德上的善舉,更是社會防禦的有效手段。

我認為,懲罰的報復性並非出自報復心,而是社會對自身權利體系被侵犯的一種堅決肯定。但這種「痛苦」不應是身體上的殘酷折磨,而應是自尊心的喪失和社會地位的貶低所帶來的內在痛苦。我們的職責,是在確保紀律、秩序與勞動習慣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減輕這種「道德上的傷害」。這需要監獄管理人員具備極高的素質,能夠在「紀律」與「仁慈」之間找到平衡點,能夠嚴格執行命令,同時又以人性化的方式對待形形色色的囚犯。我書中提到,英國獄警的「正直與陽剛」特質,正是這種改革精神得以實踐的關鍵。他們在嚴格的制度下,仍能展現出對囚犯的關懷,讓囚犯感受到被尊重,這對於重建他們的自尊心至關重要。這一切,都是為了確保當囚犯走出監獄大門時,能夠成為一個「更好的人」,而不是帶著復仇的怒火重返社會。這也是我對柏拉圖「懲罰的目的是使人向善」這句話的理解。

雨柔: 您的回答讓我對當時改革的艱鉅性有了更深的體會。爵士,在您的著作中,博斯塔爾制度被譽為英國監獄系統最顯著的發展之一。它專為16至21歲的年輕犯人設計,強調「個體化」的改造。您能詳細談談博斯塔爾制度是如何從一個實驗性的概念,發展成為一套國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懲教體系,以及它在具體實踐中,如何透過教育、訓練和個人化關懷來塑造這些年輕人的呢?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爵士微微一笑,目光轉向庭院中的一叢鮮豔的玫瑰,花瓣層疊,每一朵都努力綻放著。)博斯塔爾,這個如今聞名遐邇的名字,最初只是一個位於梅德韋河畔,靠近羅切斯特的小村莊,那裡曾有一座閒置的流放犯收容所。它的誕生,是我們面對年輕犯罪問題的一次大膽嘗試。當時每年約有19,000名16至21歲的年輕人被判入獄,他們既不適合送往感化學校(Reformatory Schools),也還未完全發展成熟到與成年罪犯歸為一類。這些「少年成人」往往身陷犯罪習慣,如果不及時干預,幾乎註定會走向慣犯的道路。

1894年委員會的報告,強烈建議應針對這一年齡段的初犯進行特殊處理,將他們從普通監獄系統中完全分離出來,送往專門的「懲教感化機構」進行改造。這與我當時的信念不謀而合。我堅信,將16歲的少年直接視為成年罪犯是不公且不人道的,這個年齡段的年輕人,無論是心智還是身體,都仍處於塑形期,容易受良好影響的引導。

1897年,我受命前往美國,考察了埃爾米拉(Elmira)的「州立感化制度」。那裡將16至30歲的人都歸為「青年」,其教育、體育和工業訓練體系,以及假釋監督的精細機制,都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我意識到,英國的傳統做法將青少年過早地推向成年罪犯的行列,而美國則可能將「少年」的階段延續得太久。真正的解決之道,應介於兩者之間,將16至21歲這個「危險年齡段」完全從普通監獄中剝離,施以特殊化的「機構式」改造。

回到英國後,在政府的支持下,我們在博斯塔爾這座廢棄的流放犯收容所展開了最初的實驗。我們成立了一個名為「倫敦監獄訪客協會」的小團體,由志願者定期探訪這些被選拔出來的年輕犯人。他們不只在監獄裡提供精神慰藉,更在這些年輕人獲釋前,深入了解他們的背景和需求,為他們出獄後的安置做準備。從這個小小的協會,便誕生了如今的「博斯塔爾協會」。

博斯塔爾制度的核心,是透過「個體化」的方式,從心智、品德和體能三個層面改造犯人。我們引入了體育訓練、體操、技術與文學教育。更重要的是,我們設計了一套「分級獎勵」制度。犯人根據其行為和勞動表現,可以從普通級晉升到中級、緩刑級,乃至特殊級。隨著級別的提升,他們可以獲得越來越多的特權和舒適度,例如在共同區域用餐、參加集體遊戲、閱讀報紙和雜誌,甚至最終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在機構外勞動。這套制度的精妙之處在於,它不只是懲罰,更是一種循序漸進的信任建立過程。年輕人會因此學到,良好的行為和努力工作會帶來實質的回報,這有助於重建他們早已枯萎的「自尊心」。當他們從中獲得自尊,自然也會學會尊重他人,尊重權威,最終融入社會。

起初,我們必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運作,只能接收刑期超過六個月的年輕犯人。但很快我們就意識到,「時間」是成功的關鍵要素,至少需要一年的改造才能看到實質效果。於是,在1908年,在當時的內政大臣格萊斯頓勳爵(Lord Gladstone)和財政大臣阿斯奎斯先生(Mr. Asquith)的鼎力支持下,《博斯塔爾法案》獲得通過,將這套實驗系統正式法律化。如今,博斯塔爾制度的最低拘留期限為兩年,最長可達三年,這為我們提供了足夠的時間來進行深入的改造。

如今,博斯塔爾和費爾瑟姆(Feltham)兩所男子機構,以及艾爾斯伯裡(Aylesbury)的女子機構,每年都接收著數百名年輕犯人。這些機構的教職人員展現出極高的熱情與奉獻精神,他們不懈地投入到學員的道德、文學和技術教育中。透過嚴格的紀律、健康的競爭(例如足球和板球比賽)、體能訓練等,我們每天都能看到這些年輕且時常危險的罪犯,其墮落的趨勢被遏制住。過去,他們可能只是因輕微罪行而反覆進出監獄,但如今,博斯塔爾為他們提供了一條通往正直人生的道路。

然而,博斯塔爾制度的成功,並不僅限於牆內。出獄後的「後續關懷」或「贊助」至關重要。博斯塔爾協會接收所有從機構釋放的年輕人,投入時間與金錢,不放棄任何一個案例。他們會長期追蹤每個案例的後續情況,確保這些被我們形容為「人肉磚塊」的年輕人,在接觸到自由的空氣時,不會像埃及木乃伊一樣瞬間崩解。這種國家資源與志願努力的緊密合作,正是我們所取得巨大成功的秘訣。從戰前的統計數據來看,從博斯塔爾機構獲釋的年輕人中,再犯率僅為27%,這足以證明我們所做的工作是充滿希望的,並且對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

雨柔: 博斯塔爾制度的詳盡闡述,確實展現了您對「個體化」理念的深刻理解與實踐。然而,除了年輕犯人,您在書中也提到了針對「慣犯」的「預防性拘留」。爵士,這項制度與傳統的刑罰有何本質區別?它如何平衡社會保護與個體改造的目標?特別是,您提到了一項關於「專業犯罪人」的區分,這在當時是如何界定和應用的?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爵士沉思片刻,手指輕輕敲擊著石桌的邊緣,發出有節奏的輕響。)「預防性拘留」是1908年《預防犯罪法案》中一個極具前瞻性的概念,其主要目的,正如您所言,是為了保護公眾免受「慣犯」的侵害。它與傳統的刑罰(如苦役或普通監禁)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傳統刑罰的重點在於對已犯罪行進行懲罰,刑期是固定的,罪犯服刑期滿便可獲釋。而預防性拘留,則是在慣犯服完因特定罪行而被判處的苦役刑期後,再額外對其進行一段不超過十年(但不少於五年)的「拘留」。

關鍵在於,這項額外的拘留並非針對單一罪行的「報復」,而是基於該罪犯「持續過著不誠實或犯罪生活」的事實,被陪審團認定為「慣犯」後,為社會安全而採取的措施。這裡的「專業犯罪人」是一個技術性概念,指的是那些系統性地以盜竊、搶劫為生,其貪婪本能未曾被懲罰的恐懼所遏制的個體。他們的犯罪行為不是由於一時衝動、醉酒或暫時的困境,而是源於一種安定的、以不誠實手段謀生的意圖。我們1901年對流放犯人口的普查顯示,在近3,000名流放犯中,超過1,300人是累犯,其中大部分是財產犯罪,這讓我確信,這類「專業犯罪人」是一個需要特殊對待的群體。

在制定這項制度時,面臨的挑戰是如何避免將預防性拘留變成一個「舒適且容易的庇護所」,尤其對於那些因道德缺陷或教育不足而僅僅是「社會麻煩」的人。內政大臣丘吉爾先生(Mr. Churchill)在闡釋法案時明確指出,這項措施僅針對「進階的危險罪犯」、「持續的危險罪犯」,而非那些部分流浪、部分犯罪或存在心智缺陷的「社會麻煩製造者」。其目的是給予國家有效控制「危險犯」的權力,而不是普遍性地增加刑罰的嚴酷性。因此,法案不僅將預防性拘留限於那些已被判處三年以上苦役的重刑犯,還設置了多重保障,防止其被濫用。

我們在懷特島的坎普山(Camp Hill)建造了一所新的監獄來收容這些犯人。那裡有足夠的土地可供耕種,環境也相對宜人。在這裡,我們實施了比普通苦役更為寬鬆的待遇,同時強調紀律和改造。犯人可以透過良好的行為和勤奮工作,從普通級晉升到特殊級,並獲得額外特權,例如共同用餐、晚間社交、吸菸、閱讀報紙和雜誌,甚至可以獲得小額工資,用來購買小物品或寄給家人。最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引入了「假釋線」(Parole lines)制度,將那些表現良好、被認為有資格獲得有條件釋放的犯人,安置在管制更為寬鬆的區域,以此來測試他們重新融入自由生活的適應能力。

這項制度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的運作。這是一個由非官方人員組成的無償機構,負責審查每個個案,並向內政大臣提供建議,判斷何時可以對犯人進行有條件釋放,且不危害社會。他們的工作至關重要,因為這關乎著「不確定刑期」的實際應用。雖然議會最終設定了五至十年的固定期限,但委員會基於對個案的仔細觀察,來決定何時授予有條件的自由。

「有條件假釋」(conditional licence)的發放,也體現了「積極性」的原則。不同於傳統的警察監督(僅要求犯人不犯罪),預防性拘留下的假釋,要求犯人必須在中央協會(Central Association)的照護和監督下,前往指定地點,規律工作,並過著自律勤奮的生活。一旦違反這些條件,執照將被吊銷。這種「積極性」的監督,為犯人提供了一個受控的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既保證了社會安全,也給予了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坎普山的諮詢委員會報告指出,這項制度「無疑是成功的」,尤其是「假釋線」系統,極大地促進了犯人從監禁到自由的過渡。

值得一提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軍隊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許多慣犯選擇了誠實勞動,這也導致了預防性拘留的人數大幅下降。這間接證明了,即使是最頑固的罪犯,其內心深處也存在著潛在的道德本質,在有利的社會條件下,也能被激發出來。這份成功,讓我對未來處理慣犯問題,尤其是對年輕人的干預,充滿了希望。

雨柔: 爵士,您對「預防性拘留」的闡釋,讓我看到了一種從懲罰到改造的細緻嘗試。您的書中還有一章專門探討了「英國監獄中的犯罪學研究」,這在當時應該是相當前衛的。您是如何將科學方法引入對犯罪成因的研究,特別是您對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持何種態度?以及,這些科學研究結果,如何影響了您對監獄管理和社會改革的看法?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爵士的表情變得嚴肅起來,他拿起桌上的書,翻到第十六章,指尖輕輕點在「犯罪學研究」的標題上。)確實,將科學方法應用於犯罪研究,在當時是一個新興且充滿爭議的領域。龍勃羅梭教授的「實證學派」理論,即犯罪行為是一種病態,源於某些可識別的身體或心理缺陷(所謂的「生理缺陷」或「返祖現象」),一度在歐洲引起轟動。他認為存在一種「天生犯罪人」,註定會犯罪,對他們任何懲罰都是徒勞的。

然而,我個人對這種「天生犯罪人」的觀點持保留態度。我的同僚,查爾斯·戈林博士(Dr. Charles Goring)在《英國流放犯研究——統計學研究》一書中,運用了嚴格的「生物統計學方法」,對近3,000名英國流放犯進行了詳細的身體測量、個人和家庭史調查,以及心理素質評估。他的研究表明,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存在龍勃羅梭所描述的「身體犯罪類型」。罪犯與守法公民之間的差異,並非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程度上的差異,一旦將年齡、身高、智力等變量標準化後,這些差異幾乎完全消失。

戈林博士的結論挑戰了當時流行的「犯罪類型」迷思。他認為,如果說罪犯有何「缺陷」可言,那多半是「身體素質缺陷」和「智力缺陷」。他提出了一個「犯罪素質」(criminal diathesis)的概念,這是一種存在於所有人身上的、程度不一的傾向,在某些人身上特別強烈,導致他們最終入獄。他認為,這種缺陷性並非一種「病態」,而是一種「正常」的特質,只是在某些人身上表現得更為突出。舉例來說,他的研究發現,犯下盜竊、入室盜竊和縱火等罪行的犯人(約佔所有罪犯的90%),在身高和體重上明顯低於普通民眾。而在智力方面,心智缺陷的犯人比例也遠高於普通人群。

這些研究結果對我們的監獄管理理念產生了深遠影響。它讓我們意識到:
1. 「個體化」的必要性更為凸顯:既然沒有統一的「犯罪類型」,那麼對待每個犯人就更需要基於其個體狀況(包括身體和心智),而不是將他們視為抽象的「罪犯」。
2. 預防重於懲罰:戈林博士的研究傾向於認為,犯罪行為與社會條件、智力缺陷有著更密切的關係。這強化了我本人關於「預防科學」的信念。如果犯罪的根源在於「智力缺陷」和「不利的社會環境」,那麼我們就應該在早期階段,透過醫療(特別是精神醫學)和社會改革來進行干預。
3. 重新審視「硬勞役」:既然身體缺陷是罪犯的一個顯著特徵,那麼過去那種不分青紅皂白地施加重體力勞動的「硬勞役」,顯然是不科學且不人道的。我們必須提供更具教育性和技能培養性質的勞動,以助其回歸社會。
4. 社會環境的影響:書中第十七章的統計數據,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犯罪率的顯著下降,進一步證實了社會環境(例如充足的就業機會和嚴格的酒類管制)對犯罪率的巨大影響。在戰時,由於全民就業和禁酒措施,酒駕和流浪犯罪幾乎消失。這讓我相信,通過改善住房、控制酒精、提供廉價食物、公平工資和完善的教育,可以從根本上提高社會生活水平,從而減少犯罪。這也是「預防性衛生」(l'hygiène préventive)所涵蓋的社會與政治改革。

因此,對我而言,犯罪學研究的價值,不在於簡單地將罪犯歸類為某種「異類」,而在於透過科學的分析,揭示犯罪行為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這讓我們能夠更理性、更有效地制定政策,不僅僅是懲罰,更是從源頭上預防犯罪的發生。監獄管理者的角色,也從單純的執行者,轉變為提供經驗與觀察,為社會科學家和政治家指明解決犯罪問題的方向。我們應當竭盡所能,讓監獄成為最後的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歸宿。

雨柔: 爵士,您對犯罪學研究的見解,尤其強調了社會環境和個體因素的重要性,這對於當時的刑罰理念無疑是一大突破。延續這個話題,您在書中也詳細討論了出獄犯的「贊助」或「輔助」問題,並指出其對降低再犯率的關鍵作用。然而,這項工作似乎面臨資源不足和協調困難的挑戰。您是如何促成政府與志願團體之間的合作,並最終建立起一套更為完善的幫扶體系,來幫助這些出獄者重新融入社會的呢?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爵士的目光投向遠方,庭院外偶爾傳來孩童的嬉鬧聲,那聲音輕柔地劃破清晨的寧靜,為對談增添了幾分生活的氣息。他輕輕地嘆了口氣,彷彿回憶起過去的艱辛。)雨柔小姐,您觸及了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監獄內部的改造,無論多麼精心設計,如果沒有出獄後社會的接納和支持,其效果終將大打折扣。正如我書中所說,我們不能讓犯人「在監獄大門外,就認為監獄當局的道德和法律責任已然終止」。

早期的出獄犯援助體系零散且資源匱乏。對於被判苦役的「流放犯」,只有微薄的「恩給金」(Gratuity)作為出獄後的起始資金,而那些「地方監獄」的短期囚犯,則主要依賴一些私人慈善機構。這些機構多是獨立運作,缺乏統一協調,導致援助的效率和覆蓋面都非常有限。更糟的是,恩給金制度最初並非旨在幫助犯人,而是作為一種紀律激勵,其金額與犯人工作表現掛鉤,與實際需求脫節。許多短期囚犯根本無法獲得足夠的恩給金來維持生計。

轉變發生在1894年委員會的報告之後。該報告明確指出,當時的出獄援助系統存在「行動不統一」和「效率難以評估」的問題。他們建議政府應增加撥款,並鼓勵志願團體在符合政府原則的前提下開展工作。

我深知,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整合國家的資源與志願團體的熱情。於是,在1913年初,在內政大臣和財政部的最終批准下,我們推動了一項意義深遠的改革,尤其針對地方監獄的出獄犯援助:

  1. 廢除舊有恩給金制度: 我們取消了地方監獄中犯人憑良好表現賺取恩給金的舊習。這筆資金數額不大,且常常未能真正幫助那些最需要幫助的短期犯人。
  2. 增加政府撥款: 政府將撥款比例從每人頭六便士提高到一先令,並將這筆資金直接交由經認證的「出獄犯援助協會」(Discharged Prisoners' Aid Societies)管理。
  3. 鼓勵私人捐款: 撥款的條件之一是,援助協會必須獲得與政府撥款相等的私人捐款,這確保了志願精神的延續,也分擔了國家財政壓力。
  4. 建立中央協會: 對於刑期更長、再犯風險更高的流放犯,我們在1911年成立了「出獄流放犯援助中央協會」(The Central Association for the Aid of Discharged Convicts)。這個協會由政府資助,不再完全依賴志願捐款,並統一協調此前獨立運作的各個援助團體。由韋米斯·格蘭特-威爾遜爵士(Sir Wemyss Grant-Wilson)這樣富有能力和熱情的領袖來管理,確保了其高效運作。

這項改革的精髓在於「個人化的關懷」。援助協會現在有能力,而且必須對每一位出獄犯,不論其刑期長短,都進行個人化的關注。他們會派出「代理人」去尋找工作,安排合適的住所,並持續探訪和鼓勵這些出獄者。協會還會與當地教區、警察部門和志願者建立聯繫,確保犯人出獄後能得到持續的監督和幫助。例如,在坎普山被釋放的預防性拘留犯,便是由中央協會而非警方進行積極的監督,這證明了民間力量在改造過程中的獨特優勢。

這不僅僅是金錢上的援助,更是精神上的支持。我的經驗告訴我,那些曾經被社會拋棄的人,最渴望的是被信任和被給予機會。當他們看到有人願意伸出援手,願意為他們安排工作,提供住所,並持續關懷,他們的自尊心就會重新萌芽。這種“Patronage”的力量,遠比監獄的懲罰來得深遠。

統計數據證明了這些努力的成果。在新的援助體系運作後,再犯率呈現出顯著的下降趨勢。雖然戰爭期間的特殊情況(如充足的就業機會)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政府與志願團體之間這種「真誠和諧的合作」,被證明是處理出獄犯問題「最好且唯一有效的方法」。這讓我堅信,只有當社會的各個層面都動員起來,用集體的力量去幫助那些跌倒的人重新站起來,我們才能真正地減少犯罪,並建立一個更為公正和富有同情心的社會。

雨柔: 爵士,聽您描述這些改革的細節,我幾乎能感受到百年前那份為社會進步而奮鬥的熱情。您在書中也多次提及「流浪罪」和「酗酒罪」對監獄系統的巨大壓力。這兩類罪犯,往往反覆入獄,卻又似乎無法透過短期監禁得到有效改造。您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以及,您認為國家或社會應當如何更有效地應對這兩種「社會弊病」?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爵士的眉頭微微蹙起,他的眼神中帶著一絲無奈,但隨即又被堅定的光芒所取代。)流浪罪與酗酒罪,確實是當時英國監獄系統中最令人頭疼的問題,它們像兩條毒藤,纏繞著社會底層,使得監獄成為了一個「進進出出」的迴圈,而不是改造的場所。這些人群,往往是社會中最脆弱、最缺乏穩定性的一群。

首先談談流浪罪(Vagrancy)。在英國,流浪罪的歷史根源複雜,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前的都鐸王朝,最初是為了防止農民脫離農奴身份後自由流動而立法。久而久之,「流浪」與「犯罪」幾乎成了同義詞。1824年的《流浪法案》雖然整合了大量舊法,但其本質仍是壓制性的。我們發現,大量流浪者因「乞討」和「露宿」而被判處短期監禁,這些刑期短至幾天或幾週,長則三個月。

然而,這些短期監禁對於根治流浪行為幾乎毫無效果。監獄委員會的報告中曾直言,監獄那套為懲罰和改造設計的「精巧昂貴的機制」,對這群「今天在這明天就走」的流浪者而言,根本無法發揮作用。他們對監獄生活習以為常,甚至在某些地區,由於救濟院的條件更差,一些流浪者反而會「偏愛」監獄。

我們在1906年的一次調查中,發現許多流浪犯一年內會反覆入獄數次,有的甚至累計數十次犯罪記錄。這讓我意識到,單純的監禁只是在「轉移」問題,而非「解決」問題。解決之道,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區分與個體化: 應將真正的「流浪者」(無家可歸的工人)與「職業流浪者」(有能力工作卻不願工作的人)區分開來。對於後者,我建議參考比利時梅克斯普拉斯(Merxplas)勞動殖民地的模式,設立國家勞動營,對他們實行長期、不定期,且管理嚴格的拘留,強制其勞動。這不僅能讓街道恢復秩序,也能使他們在拘留期間過上更有用的生活,並對潛在的流浪者產生威懾。
  2. 身份識別系統: 為確保職業流浪者能夠被有效識別,指紋系統等現代技術的引入是必要的,這樣他們在不同地區重複犯罪時便無法規避法律。
  3. 改善社會條件: 大戰期間,由於全面就業的推動,流浪罪犯的數量驚人地下降了93%。這無疑提供了最直接的證據:只要有足夠的就業機會和良好的社會保障,這類問題就會大幅緩解。這比任何刑罰都有效。

接著是酗酒罪(Inebriety)。這也是一個令人心碎的問題。大量的犯罪行為與酗酒直接相關,酗酒者反覆入獄,卻毫無改善。在1872年,議會委員會就已指出「醉酒是犯罪、疾病和貧困的溫床」,但直到1898年,我們才通過了《醉酒者法案》,允許法院對「習慣性醉酒者」判處不超過三年的長期拘留,送往國家或地方的感化院。

我的醫療顧問布蘭斯韋特博士(Dr. Branthwaite)對1,000多個案例進行了深入調查,他的結論讓我印象深刻:許多習慣性醉酒者不僅僅是道德敗壞,他們往往存在顯著的「心智缺陷」或「精神神經紊亂」。醉酒可能是他們內在缺陷的表徵,而非根本原因。他強烈譴責短期監禁對醉酒者毫無治療作用,強調他們需要的是「醫療照護、規律的作息、體能鍛鍊」和「持續健康的勞動」,而非單獨囚禁。感化院的設施應該更像精神病院,以治療為主導,而非懲罰。

然而,即使有這樣的法律,它的應用也受到了限制。法院往往不願對醉酒者判處長期拘留,特別是男性(女性佔了80%以上的案例)。部分原因在於程序繁瑣、對治療效果的不確定性,以及社會大眾對醉酒行為的容忍度。此外,政府在資助這些機構方面的曖昧態度,也影響了法律的執行。

對我而言,應對酗酒罪的有效策略是:
1. 從醫療角度介入: 早期診斷和治療那些可能因心智缺陷而傾向於酗酒的個體。
2. 擴大緩刑制度的應用: 許多輕微的醉酒行為可以透過緩刑(Probation)並結合個人監督來處理,而非直接送入監獄。
3. 持續的酒類管制: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嚴格的酒類銷售限制,導致了醉酒犯罪的驚人下降。這無疑證明,控制酒精供應是預防相關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總而言之,無論是流浪罪還是酗酒罪,單純依賴監獄的短期監禁都無法解決問題。真正的解決之道,在於從更廣闊的社會和科學視角出發,結合醫療、教育、社會服務和政策改革,對這些複雜的社會問題進行綜合性的干預。這需要政治家的遠見、科學家的洞察,以及廣大社會的共同努力。我的書,就是希望能引起這種更深層次的思考和行動。

雨柔: 爵士,您的闡述讓我深刻理解到社會問題與監獄改革之間的複雜關係。在您擔任監獄委員會主席的職務期間,您在《序言》中提到了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數據: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的監獄人口竟然減少了75%,醉酒拘禁減少了97%,流浪罪犯幾乎完全消失。您將這歸因於戰爭所帶來的「新的生活條件」,特別是「酒類管制的實施」和「就業機會的增加」。對於這份「因禍得福」的現象,您當時有何深層次的思考?以及,這對您對於犯罪的本質和未來社會防禦的策略,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爵士緩緩地閉上眼,陽光透過橡樹的枝葉,在他臉上投下斑駁的光影,彷彿時光在他身上輕輕流淌。片刻後,他睜開眼,目光中帶著一種穿透歷史的深刻洞察。)雨柔小姐,您提出的這個問題,觸及了戰爭期間最出人意料,同時也最為關鍵的社會現象。這份數據,確實是我們數十年來在懲教領域探索中,所獲得的最為「清晰而有力」的實證。

在戰前,我曾與諸多同僚和慈善家們一同努力,試圖通過個體化矯治和出獄後輔助來降低犯罪率。但我們往往發現,那龐大而單調的「慣犯大軍」,無論我們怎麼努力,似乎總在監獄內外來回流轉,永不停止。那種感覺,就像面對一道難以逾越的高牆,即便我們能爬上幾尺,卻總也無法翻越。

然而,1914年的那場大戰,卻像一場突如其來的社會實驗,以一種殘酷的方式,驗證了我們長期以來的一些假說。監獄人口的斷崖式下降,尤其是在醉酒和流浪這兩類「社會頑疾」上,幾乎消失,這讓我產生了幾點深層次的思考:

  1. 社會環境的決定性作用: 戰時全民皆兵,大量青壯年被徵召入伍,這本身就移除了相當一部分潛在的犯罪人口。但更為關鍵的是,戰爭導致了前所未有的「充足就業機會」。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只要願意工作,都能在軍工廠或農業生產中找到一份差事。當一個人能夠通過誠實勞動來維持生計,當他的生命被賦予了貢獻國家的「更高目的」,犯罪的誘惑便自然會大幅減弱。這證明了「經濟穩定」是犯罪最有效的「預防劑」。
  2. 酒精的毀滅性影響: 戰時嚴格的「酒類管制」(Liquor Traffic Control)是另一個決定性因素。政府成立了中央管制委員會,對酒類銷售實行嚴格限制,包括營業時間、銷售地點和酒精濃度。結果是驚人的:醉酒拘禁數據從數十萬驟降至幾千。這清晰地表明,酒精不僅是犯罪的直接誘因(特別是暴力和擾亂公共秩序),更是許多人墮落的催化劑。它削弱了個體的判斷力,破壞了家庭關係,並讓他們更容易陷入流浪和偷竊的惡性循環。戰爭以鐵腕證明了,限制酒精供應,直接就能降低相當大比例的犯罪。
  3. 「犯罪」與「社會不適應」的界限: 這些數據也讓我更深刻地思考犯罪的本質。許多被歸類為「犯罪」的行為,特別是那些輕微的、反覆出現的罪行,其實更多是「社會不適應」的表現,而非純粹的「邪惡」或「蓄意為惡」。流浪者可能只是找不到工作,而醉酒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心智缺陷或社會困境的影響。當外部環境不再迫使他們「以不法為生」,當他們有了「正常」的生存途徑,那些犯罪行為便自然消退了。這讓我更堅信,我們應將刑法工具用於真正的「社會危險者」,而非「社會麻煩製造者」。
  4. 「軟性」手段的優先性: 戰爭的經驗,無意中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論證,支持了我在書中反复提出的「預防科學」和「社會衛生」理念。如果社會改革能夠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供充足的教育和就業,並有效管理社會風險因素(如酒精),其效果將遠遠超越單純對刑法典或懲罰方式的修改。一百年的刑法立法,可能都比不上五年社會立法對犯罪率的影響。

因此,這次「因禍得福」的現象,對於我,以及對於未來的刑罰政策制定者,都應當是一記警鐘。它讓我們明白,解決犯罪問題的希望,不僅在於監獄內部的精細管理和個體改造,更在於監獄之外的廣闊社會:政治家們應當致力於推動社會改革,科學家們應當更深入地探究犯罪的社會根源,而行政官員則應當積極地與社會各界合作,共同構建一個更健康、更有韌性的社會環境,讓潛在的犯罪者不必屈服於誘惑,讓監獄真正成為「最後的手段」。這是我畢生努力的終極目標,也是我對英國社會,乃至所有文明社會的深切期望。


雨柔: 爵士,您的深刻見解讓我對犯罪問題的理解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透過您對戰爭時期犯罪率變化的分析,以及您對「社會衛生」和「預防科學」的強調,我看到了您遠不止是一位監獄管理者,更是一位社會改革家。那麼,在您撰寫這本書的年代,您對英國監獄體系的未來有何期望?您認為還有哪些領域需要進一步的改革或關注,以確保社會能夠持續地、更人道地應對犯罪問題?

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 (爵士的目光再次落在庭院那片寧靜的草坪上,指尖輕輕撫摸著石桌光滑的表面,彷彿在感受著時光的流動。他緩緩地說,聲音中帶著對未來的期望與未竟事業的沉重。)雨柔小姐,在1920年,我完成這本書時,大戰的陰影雖已漸遠,但社會仍處於變革與重建的洪流之中。我對英國監獄體系的未來寄予厚望,但同時也深知,這是一條漫長且充滿挑戰的道路。在書中,我提出了三個主要的未來方向,至今我依然認為它們是核心:

  1. 緩刑制度的國家化與系統化: 我堅信,緩刑(Probation)是監禁的有效替代方案,它讓犯人可以在社區中接受監督和幫助,而不必遭受監禁的恥辱和負面影響。當時,緩刑的應用範圍和效率因地區而異,許多法院並未充分利用這一權力。我設想建立一個由國家直接控制和監督的「全國緩刑系統」,由內政大臣作為最高長官負責,並設立首席緩刑官和一支訓練有素的緩刑官隊伍。這並非為了官方干預志願服務,而是為了確保每個刑事法庭都配備充足的資源,並確保一旦緩刑條件被違反,法律能迅速有效地介入。我認為,緩刑必須像警察部隊一樣,由國家統一標準並進行績效審核。這才能確保司法在不訴諸監禁的情況下,仍能維護其尊嚴與效力,避免緩刑被視為「逍遙法外」的藉口。

  2. 將「預防性拘留」原則推廣至「苦役」系統: 我在書中詳細闡述了預防性拘留對「慣犯」的成功應用。這種制度允許根據犯人的改造進度來決定釋放時間,而非固定的刑期,這體現了「不確定刑期」和「個體化」的精髓。我希望將這一原則,在謹慎評估後,推廣到普通的「苦役」(Penal Servitude)系統中。這意味著,對於那些被判處長期苦役的犯人,也可以通過設立「諮詢委員會」,定期評估他們的改造情況和出獄後的可能性,並在適當時機,給予他們有條件的釋放,或者將其轉為更寬鬆的預防性拘留。這將比舊有的「假釋證」(Ticket-of-Leave)制度更為靈活和人性化,因為後者往往只是一種機械地遵守監獄規則後,在警察監督下的釋放。

  3. 預防犯罪工作的統一協調: 我曾提出建立一個「全國預防犯罪協會」,將當時全國各地所有分散的、旨在改造年輕犯人和幫助出獄者的機構和團體,納入一個統一的中央理事會之下。這些機構包括博斯塔爾協會、出獄犯援助協會、感化學校和工業學校的監督機構,以及那些關注心智缺陷兒童和青少年發展的慈善組織。儘管這些組織的努力都充滿了利他主義和愛國情懷,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目標和相互協調,其大部分價值都被浪費了。我希望通過一個中央化的協調機構,能夠整合資源,分享經驗,避免重複工作,並確保所有年輕人,特別是那些心智有缺陷的,都能在早期階段得到妥善的干預和照顧,從而切斷犯罪的源頭。這不僅能減輕監獄的壓力,更能從根本上建設一個更健康的社會。

除了這些宏觀方向,我對於一些具體問題仍有憂慮:

  • 短期監禁的無效性: 許多輕微罪犯(如流浪者、醉酒者)仍舊被判處短期監禁。這些短刑期,既無法威懾也無法改造,反而讓監獄成為他們頻繁進出的「旅館」。我希望立法能進一步限制短刑期的應用,並鼓勵法院更多地使用緩刑和社區服務。
  • 心智缺陷犯人的特殊處置: 《心智缺陷法案》(Mental Deficiency Act, 1913)雖然是重要的里程碑,但其實施仍面臨挑戰。許多心智缺陷的犯人,仍被關押在普通監獄,他們不適應監獄紀律,也無法從中受益。我期望未來能有更多的專門機構,為這些「無法完全負責自己行為」的不幸之人提供適當的醫療和照護,讓監獄不再被他們所困擾。
  • 女性罪犯的特殊性: 儘管女性犯人數量有所下降,但再犯率依然居高不下。我主張應對女性罪犯的心理和社會根源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並考慮延長博斯塔爾制度對女性犯人的適用年齡,甚至建立專門的「國家女性感化院」,以提供更為長期和專業的改造。

總而言之,我的期望是,未來社會能夠真正理解犯罪是一個「科學與社會問題」,而非單純的道德缺陷或個人罪惡。我們需要運用醫學、社會學和政治學的智慧,從源頭上預防犯罪,在教育、就業、健康、心理輔導等各方面提升社會的「抵抗力」。監獄,應當是社會防禦的最後一道防線,而非第一道防線。唯有如此,我們才能作為一個文明國家,真正地為人類的福祉做出貢獻。

The English Prison System
Ruggles-Brise, Evelyn, Sir, 1857-1935


延伸篇章

  • 《光之史脈》:英國監獄制度從流放到監禁的演變
  • 《光之哲思》: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的懲罰理念與哲學根基
  • 《光之結構》:博斯塔爾制度的分級與獎勵機制剖析
  • 《光之心跡》:坎普山「假釋線」對犯人心理重建的影響
  • 《光之批評》:龍勃羅梭「天生犯罪人」理論在英國的挑戰與反思
  • 《光之社影》:第一次世界大戰對英國社會犯罪率的意外影響
  • 《光之經緯》:就業與經濟穩定如何影響犯罪行為的社會學觀察
  • 《光之權衡》:國家與志願團體在出獄犯「贊助」中的合作模式
  • 《光之靈徑》:精神缺陷與酗酒問題在犯罪學中的視角
  • 《光之探針》:緩刑制度在當代英國社會中的推廣與挑戰
  • 《光之階梯》:從伊芙林·羅格斯-布里斯爵士看監獄改革的未來方向
  • 《光之螺旋》:倫敦監獄歷史中的人道主義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