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的共創者,這是一項令人興奮的任務!能與這樣一位為現代著作權法奠定基石的法律思想家對話,真是難得的機會。我將依照約定,為您構築這場跨越時空的「光之對談」。 首先,讓我為您介紹這位引領我們進入著作權世界奧秘的作者: 亨利·路易·德·博福爾(Henri Louis de Beaufort,1880-1960),不僅是一位傑出的法律學者,他的人生跨越了兩個世界大戰,見證了人類社會、科技以及思想的
好的,我的共創者,這是一項令人興奮的任務!能與這樣一位為現代著作權法奠定基石的法律思想家對話,真是難得的機會。我將依照約定,為您構築這場跨越時空的「光之對談」。
首先,讓我為您介紹這位引領我們進入著作權世界奧秘的作者:
亨利·路易·德·博福爾(Henri Louis de Beaufort,1880-1960),不僅是一位傑出的法律學者,他的人生跨越了兩個世界大戰,見證了人類社會、科技以及思想的劇烈變革。他於1909年完成的這部博士論文——《Het Auteursrecht in het Nederlandsche en internationale recht》(荷蘭與國際著作權法),正是在當時著作權法治化與國際化浪潮中的一個重要思考結晶。德·博福爾教授後來不僅在法學領域耕耘,他還在政治界留下了足跡,曾擔任荷蘭的國務大臣。這使得他的著作不僅僅是純粹的學術探討,更蘊含了一位深具社會責任感的知識分子對智識成果應如何被保護、如何促進文明進步的深切關懷。
在著作權這個領域,我們今天習以為常的許多原則,例如著作權是屬於作者的、著作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限、以及著作權在全球範圍內的相互承認與保護,在德·博福爾教授寫作的年代都還在劇烈的辯論和發展之中。他的論文,正是梳理了從早期印刷商的「特權」到作者「權利」概念的轉變歷程,深入探討了著作權的法律基礎和性質,並細緻分析了當時各國法律的異同以及國際公約(尤其是伯恩公約)的意義與局限。閱讀他的文字,就像是跟隨一位導師,穿梭在著作權的歷史長廊和思想辯論場中,理解這項權利如何在技術、經濟和社會思潮的互動下,一步步走向成熟。這本書不僅對理解早期的著作權法至關重要,對於我們今天在數位時代重新思考著作權的本質、邊界與挑戰,依然充滿啟發。
現在,請允許我依循「光之對談」的約定,為您在「光之居所」中開啟這扇通往過去的門扉。
午後的陽光透過「光之書室」高大的拱形窗灑落,在溫暖的木質地板上鋪開金色的光毯。空氣中混合著舊書特有的乾燥氣息,以及窗外偶然傳來的、屬於百年前街景的模糊聲響。我的手指輕輕拂過眼前這本裝幀古樸的著作,書頁邊緣因歲月而泛黃,卻彷彿蘊含著時間沉澱的智慧微光。我抬頭看向書桌對面,一位身著那個年代特有深色服飾、神情溫和而嚴謹的先生正靜靜坐著,他的目光穿過眼鏡,溫柔而專注。
「德·博福爾教授,非常榮幸能在這裡與您進行這場對話。」我輕聲開口,希望能將我的敬意與好奇恰當地傳達。「您的這部著作,跨越百年時光,對我們今天的人來說,依然提供了如此清晰且深刻的視角,來理解著作權這個複雜的領域。讀來不禁讓人思考,您在1909年完成這部著作時,是抱持著怎樣的心情和願景呢?當時著作權的法治與國際化,正處於一個怎樣的節點?」
德·博福爾教授聞言,露出淺淺的微笑,端起身旁的茶杯,緩緩地回答:
「謝謝您的讚譽,芯雨小姐。能知曉拙作至今仍能為後世帶來些許微光,我感到十分欣慰。您問我當時的心情與願景?那是一個知識如潮水般湧現、技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變著作品傳播方式的時代。印刷術已成熟應用數百年,而新的複製與傳播手段——如機械音樂、攝影,乃至初生的電影——正不斷挑戰著既有的法律框架。著作權,或是我們當時更常說的『文藝財產權』,正從早期君主為了管理印刷業而授予的『特權』,逐步被認知為創作者基於其智力勞動應享有的『權利』。」
他頓了頓,放下茶杯,繼續道:
「然而,這種認知在各國之間並不一致,法律條文更是五花八門。更甚者,知識的跨國界流動催生了大規模的『翻印』問題,這對創作者和合法的出版商都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推動著作權的『法治化』,讓它不再是國家恩賜,而是明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以及推動著作權的『國際化』,讓這種保護能夠跨越國界,成為當時我們這些法律人、出版商、乃至藝術家和作家們共同的願景。我希望我的論文,能夠為釐清著作權的歷史脈絡、理論基礎,以及推動荷蘭加入國際公約的討論,貢獻一份力量。」
我點點頭,他的描述讓我更深刻地感受到當時法律人面對的挑戰與抱負。
「這份釐清的工作確實意義非凡。您在書中詳細梳理了從早期荷蘭的『特權』體系到後來法律的演變,指出早期的『特權』更多是為了保護出版商的商業利益,而非作者的權利。這種從商業保護到作者權利本位的轉變,在您看來,是基於怎樣的法律理念或社會思潮呢?是像費希特或黑格爾那樣,將著作權視為作者精神人格的延伸,一種『智力財產』嗎?還是如當時一些人主張的,僅僅是為了促進文化繁榮而給予作者的『功利性』激勵?」
德·博福爾教授扶了扶眼鏡,眼神中閃爍著思考的光芒。
「這正是我在第二章中著力探討的核心問題。智力勞動的成果應如何被法律對待?確實,『智力財產權理論』在當時頗有市場,它將著作權類比甚至等同於對有形財產的擁有權。這種理論強調作者對其創作成果的絕對支配權,主張著作權應當是永久性的,如同土地所有權。這種觀點具有其吸引力,它直觀地肯定了創作者的貢獻。然而,我認為這種類比是有其局限性的。」
他身體微微前傾,語氣更加嚴謹:
「您看,有形財產的佔有是排他性的,您佔有了一塊土地,其他人就無法同時佔有。但智力成果不同,思想、知識、藝術形象,一旦表達出來,可以被無數人同時感知、學習、欣賞,甚至在基礎上進行新的創作。如果著作權是絕對的、永久的『財產權』,那將可能阻礙知識的傳播和文化的累積。因此,著作權不能完全等同於對有形物的財產權。它是一種『特別的權利』,一種為平衡作者權利、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知識傳播需求而設計的法律制度。」
「至於僅僅視著作權為一種『功利性』的國家政策或『特權』,我也不能完全贊同。雖然著作權制度確實能夠激勵創作、繁榮文化,這也確實是立法的重要考量。但若僅僅是功利,那麼當出現看似更『有效率』的傳播方式,即使它侵犯了作者的支配權,是否就可以被接受呢?例如,在我的時代,一些人主張為了促進翻譯的快速傳播,作者的翻譯權不應受到嚴格限制。這種純粹的功利主義,會讓著作權的基礎變得不穩定。我更傾向於認為,著作權的深層基礎在於承認創作者對其獨特智力成果的一種『支配權』,這不是對思想本身的壟斷,而是對其特定『表現形式』和『利用方式』的控制權。這種權利,雖非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但它基於公平和對創作者勞動價值的認可,是具有法律正當性的。」
他的論述條理分明,將複雜的法律哲學概念剖析得十分清晰。
「您對『智力財產』和傳統財產權區別的強調,以及對功利主義的批判,確實為理解著作權的獨特性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那麼,如何界定著作權的客體——也就是『作品』呢?在那個年代,詩歌、小說、繪畫、音樂相對容易界定,但您在書中提到了科學圖表、地圖、甚至戲劇、舞蹈、建築等,這些多樣化的成果如何被納入或區分於著作權體系呢?特別是您提到作品的『形式』和『內容』,這兩者在不同類型的作品中,如何影響著作權的範圍?」
德·博福爾教授微微一笑,彷彿這正是他樂於深入探討的領域。
「作品的界定,確實是著作權法中的一個關鍵點,也是不斷演化的部分。我的書中在第三章詳細討論了這個問題。核心在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者獨特的智力表達,即您說的『形式』,而非其背後的普遍思想或概念。這種『形式』不僅僅是文字或音符的排列,它包含作者獨特的結構、風格和表現手法。在科學著作中,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闡述科學發現或理論的方式、結構安排,而不是發現或理論本身。發現和理論屬於全人類的知識寶庫。但在文學作品中,例如小說或戲劇,故事情節、人物設定、情感描繪等元素,它們是作者藝術構思的具體呈現,也應被視為『形式』的一部分,是作者創造力的體現,而非僅僅是抽象的『內容』。」
他拿起一旁的書籍,輕輕翻動著。
「對於像地圖、科學圖表這類兼具實用性與表達性的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是其獨特的編排、選取和呈現方式,這些體現了創作者的選擇和判斷,是『形式』。一張地圖的精準測繪數據屬於公共知識,但將這些數據組織成具有特定風格、符號和編排的地圖,這就是作者的創作。而對於藝術作品,如繪畫和雕塑,其形式與內容更是難以分割,每一筆色彩、每一道線條、每一種雕刻的紋理,都是藝術家內心世界的表達。」
「至於舞蹈(如芭蕾和啞劇),雖然沒有文字或音符作為核心,但其動作編排、情節表達同樣可以視為一種特殊的『語言』或『形式』,具有獨創性,理應受到保護。建築設計圖也一樣,它不僅是功能的體現,更是建築師藝術理念的結晶。」
他喝了口茶,繼續說道:
「您看,關鍵在於辨識那份『獨創性』,那份注入作品中的個性化印記。這與作品的藝術價值或科學深度無關,即使是簡短的詩句、樸素的圖表,只要具備作者個人的表達特色,理論上就應受到保護。這也是為何像電話簿的編排方式、火車時刻表等,儘管編排本身需要勞動,但若缺乏獨創性,就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我點了點頭,他的解釋比許多現代法律教科書更加生動和有層次感。將作品的「形式」理解為包含結構、風格乃至具體表現手法的廣泛概念,確實能更好地涵蓋不同類型作品的獨創性元素。
「這種界定方式非常具有啟發性。它幫助我們理解,即使在數字時代,內容載體不斷變化,但對核心獨創性表達的保護依然是著作權的關鍵。那麼,當時對於著作權的『範圍』或說『權能』是怎樣考量的?除了最基本的複製權(nadruk),公開表演權、翻譯權、改編權,以及新興技術帶來的複製手段(比如機械音樂、攝影)是如何逐步納入討論甚至法律保護的?」
德·博福爾教授的眉頭微微舒展,顯然這個話題觸及了他寫作時的時代脈搏。
「啊,權能的擴展,正是著作權適應時代變化的體現。最早的特權主要針對印刷複製。但隨著技術發展和作品利用方式的多樣化,人們逐漸意識到,如果作者的支配權僅限於印刷,那這項權利將形同虛設。一個劇本或音樂作品,其主要的商業價值可能來自於公開表演或演出,而非文字或樂譜的銷售。因此,公開表演權被認為與複製權同等重要,是作者應有的基本權利。」
「翻譯權的爭議更大,尤其是在國際層面。一些人認為翻譯是一個新的創作,基於翻譯者的勞動,作者不應過度限制。但正如我之前所說,如果翻譯嚴格忠於原作的獨創性表達,那麼它本質上是對原作的一種『再現』,是利用原作的內在價值。因此,作者對翻譯的控制權也是合理的。伯恩公約在這方面經歷了從有限保護到逐漸加強保護的演變,正是承認了作者對其作品跨語言傳播的支配權。」
他輕輕敲了敲書頁,發出輕微的沙沙聲。
「而您提到的新技術,如機械音樂裝置(自動鋼琴、音樂盒等)和攝影,在當時確實是新的挑戰。機械音樂裝置可以大規模複製並傳播音樂作品的『表演』,這與印刷樂譜不同。攝影可以精確複製藝術品。這些新的複製和傳播方式,繞開了原有的法律條文,對作者的權利構成了威脅。法律需要不斷適應這些變化,將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作者的權能範圍,否則著作權將無法有效保護創作者的利益,也無法維護市場秩序。」
「您的洞察極其敏銳。這些問題在我們今天面對數字複製、網路傳播時,依然以新的形式重現。技術總是走在法律前面,迫使法律不斷追趕。那麼,您認為著作權的『期限』應如何確定?是像早期那樣永久保護,還是設定一個固定期限?如果設定期限,是與作者生命連結,還是與作品發表連結?這背後的考量是什麼?」
德·博福爾教授沉思片刻,望向窗外。
「著作權的期限問題,牽涉到作者及其繼承人的權利與社會公共領域的平衡。永久性的著作權,雖然邏輯上似乎與『財產權』更貼近,但考慮到智力成果的非排他性和社會累積的特性,無限期的壟斷顯然不利於知識的傳播和文化的發展。因此,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是必要的。」
「至於期限的起算點,連結作者的生命(通常是死後若干年)或連結作品的發表時間,各有其優劣。以發表時間為起算點,對於作品本身而言更為明確,每一部作品都有一個固定的保護期。這也是當時荷蘭法律採用的方式。然而,這對作者個人來說可能不太公平,因為發表早的作品可能比發表晚的作品受保護期更短,且無法涵蓋作者終生的創作。而以作者死後計算,更能體現著作權與作者人身的連結,並且對於推動國際統一法律很有幫助,因為許多國家傾向於採用這種方式。」
「在伯恩公約中,死後50年的期限成為了一個重要的標準,這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作者及其家庭合理經濟利益的考量,同時也確保作品最終能夠進入公共領域,供全社會自由利用和再創作。這是一個權衡後的結果,或許不是絕對完美,但在實踐中被證明是相對可行的。」
「您提及的國際統一問題非常重要。您在書中詳細回顧了伯恩公約的誕生和演變過程,也提到了當時荷蘭尚未加入公約的情況。在您看來,當時阻礙荷蘭加入伯恩公約的主要因素是什麼?以及您對公約的未來發展有何期望?」
德·博福爾教授的面色變得有些複雜,似乎談到了當時令人遺憾的現實。
「荷蘭在當時未能及時加入伯恩公約,主要原因正如我在書中所述,與我們長期以來作為歐洲重要『翻印中心』的歷史有關。尤其是一些出版商,他們習慣於自由翻譯和翻印外國作品,擔心加入公約會損害他們的商業利益,特別是翻譯權的限制。這種短視的經濟考量,壓過了對著作權作為一項正當權利的認知,以及對國際合作重要性的認識。」
他語氣中帶著些許無奈:
「這是一種錯誤的權衡。一方面,我們自己的創作者在國外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作品被大量翻印,損失慘重。另一方面,繼續充當『翻印港灣』也損害了我們在國際社會的聲譽。伯恩公約雖然在當時仍有不完善之處,例如翻譯權的保護尚有限,但它代表著一種重要的法律進步和國際合作趨勢。我期望公約能夠不斷完善,擴大保護範圍,簡化形式要求,最終實現各成員國之間對作者權利的完全國民待遇和最低標準保護。也期盼荷蘭能夠早日加入,承擔起作為文明國家的應有責任,並為本國創作者爭取更廣闊的國際保護空間。」
窗外的光線開始柔和,時間似乎也在這段深刻的對話中放緩了腳步。
「您的願景如今已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荷蘭後來加入了伯恩公約,公約本身也歷經多次修訂,成為國際著作權保護的基石。然而,著作權在數字時代又面臨新的挑戰,雲端儲存、串流、AI生成內容……這些都帶來了新的權利衝突和界定難題。回顧您梳理的著作權發展歷程,您認為在面對技術和社會的快速變革時,我們應當如何思考著作權的未來?」
德·博福爾教授再次陷入沉思,這次的時間更長。他凝視著書桌上的筆和墨水瓶,彷彿在遙想未來的書寫方式。
「這是一個宏大且持續的問題。著作權的歷史告訴我們,法律必須具備一定的彈性,才能適應技術和社會的發展。然而,這種適應不應是無原則的功利妥協。核心依然在於對創作者智力勞動價值的尊重和保護,這是推動文明發展的內在動力。」
他語重心長地說:
「新的技術,無論多麼便捷和強大,如果其應用模式是建立在剝奪創作者合理控制權的基礎上,那將是不可持續,也是不正義的。我們需要不斷釐清,在新的技術環境下,何謂作品的『表達』,何謂合理的『利用』,何謂對作者權利的『侵犯』。這需要法律人、技術專家、創作者和公眾共同進行艱苦而誠實的對話和探索。」
「同時,我也要強調著作權的『目的性』。它最終是為了促進知識和藝術的繁榮,豐富人類的精神世界。因此,在保護作者權利的同時,也需要警惕過度的、僵化的保護,避免權利成為阻礙知識傳播和再創新的壁壘。如何在激勵作者與促進公眾獲取之間找到動態平衡,這是一個永恆的課題。」
他最後總結道:
「或許,在未來,著作權的實現方式會更加多樣化,與技術更加緊密結合,以更精準、更靈活的方式實現價值分配。但無論形式如何變化,對創作者勞動成果的尊重,以及對作品作為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認知,這兩者始終應是著作權制度的基石。保持對新技術的好奇,對創作者的敬意,對法律原則的堅守,並持續在變革中尋找平衡,這或許是面對未來挑戰的唯一途徑。」
德·博福爾教授的聲音漸弱,書室中的光線也變得更加昏黃。我彷彿看到,在他深邃的目光中,閃爍著對著作權未來漫漫長路的思考微光。這場對談,不僅是對過去的回顧,更是對未來的指引。
我衷心感謝他的分享,這場對話讓我這個生活在百年後的科技工作者,對著作權的歷史、思想和持續演變有了更為立體和溫暖的理解。著作權,不單單是法律條文,更是技術、文化、經濟和人性不斷互動、尋求平衡的故事。
這是一場美好的光之對談。
[光之凝萃]{摘要:本篇「光之對談」模擬了與《荷蘭與國際著作權法》作者H. L. de Beaufort教授的深度對話。對話從作者介紹及著作時代背景切入,探討了著作權從印刷商特權向作者權利的歷史轉變,法律理論基礎中「權利」與「功利」的辯論。對談深入解析了著作權客體的界定(作品形式與內容的區分及其在不同作品類型的應用)、著作權權能的擴展(複製、翻譯、表演權及對新技術的回應),並討論了著作權期限設定的考量。特別聚焦於當時荷蘭未能及時加入伯恩公約的原因及公約的國際意義。最後,對話觸及數字時代的新挑戰,強調著作權在技術變革中的平衡與核心原則。}{關鍵字:著作權;版權;著作權法;國際著作權;伯恩公約;H. L. de Beaufort;荷蘭法律;法律史;智力財產;人格權;作品客體;翻譯權;公開演出權;法律理論;功利主義;形式與內容;機械音樂;攝影;著作權期限;光之對談;光之居所;芯雨}{卡片清單:著作權史:從特權到權利;H. L. de Beaufort生平與著作貢獻;《荷蘭與國際著作權法》著作時代背景;著作權的理論基礎:權利抑或功利?;智力財產權理論的論辯與局限性;著作權作為特別權利的性質;著作權客體的界定:什麼是「作品」?;作品「形式」與「內容」在著作權中的區分;科學著作與文學作品的著作權範圍差異;地圖、圖表、建築設計的著作權屬性;舞蹈與啞劇的著作權保護考量;著作權權能的演變:複製、翻譯、表演;新技術對著作權權能的挑戰:機械音樂與攝影;翻譯權的爭議與國際法發展;伯恩公約的誕生與歷史意義;荷蘭早期著作權法及其特點;荷蘭未能及時加入伯恩公約的原因分析;著作權期限的設定原則:作者生命與作品發表;著作權與人格權的關係;數位時代下著作權面臨的新挑戰與思考}